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编制全县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受县人大和县人民政府委托,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起草工作,监督、检查执行司法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三)组织指导全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四)管理、监督、指导全县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全县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机构;指导全县法律服务行业的党建工作。
(五)指导监督全县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国有资产、装备设备等工作。
(八)组织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信访工作。
(九)指导管理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奖励工作;协助县有关部门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