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非洲互查机制 |
释义 | “非洲互查机制”是“非洲发展新伙伴计划”的一项重要内容。为确保“非洲发展新伙伴计划”的顺利实施,2003年3月,该计划首脑执行委员会会议通过了关于实行“非洲互查机制”的一系列文件,希望通过这一机制推动各国政府实行良政,从而实现政治稳定、经济快速增长,使非洲走上持续发展的道路。 2004年2月,20多个加入“非洲发展新伙伴计划”的非洲国家领导人和高官在卢旺达首都基加利举行首届“非洲互查机制”论坛,正式启动了“非洲发展新伙伴计划”框架内的“非洲互查机制”。在这届论坛上,与会代表就如何对首批接受互查的肯尼亚、加纳、毛里求斯和卢旺达进行检查和评估达成了一致意见。论坛还决定,在2006年3月以前完成对已加入互查机制的16个国家的检查和评估,其中包括南非、尼日利亚、埃塞俄比亚和肯尼亚等一些在非洲有重要影响的国家。 根据有关规定,非洲联盟的53个成员国可自愿加入“非洲互查机制”。加入的国家必须将其政府管理、经济政策以及人权等方面的情况公开,接受其他成员国按照既定标准进行检查和评估。如果经过互查,某个成员国没有达到预先规定的标准,互查机制的专门机构有权要求该国在没有达标的方面进行改革,并提出具体建议。如果该国仍无法达标,就不能像其他“非洲发展新伙伴计划”成员国一样从计划中受益。截至2005年4月,已有24个国家加入这一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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