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犯罪的罪状 |
释义 | (一)罪状的概念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特征的描述。 (二)罪状的种类 根据对罪状描述方式的不同,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罪状: 1.简单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只简单地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例如,《刑法》第232 条规 定:“故意杀人的,处……”故意杀人即是简单罪状。之所以简单描述该犯罪的基本特征,是因为该犯 罪的特征是人们易于理解和把握的,没有必要在法律条文中作具体描述。简单罪状形式在我国刑法分则 条文中只占少数。 2.叙明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详尽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例如,《刑法》第163 条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 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在该条文中详尽描述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 的工作人员;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 而且反映出主观方面是故意。这种罪状形式,详述了犯罪的基本情况。有助于人们认识该种犯罪,便于 司法工作人员正确认定犯罪。区分此罪与相近犯罪的界限。我国刑法分则条文的绝大多数采用叙明罪状 形式。 3,空白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不直接叙明犯罪的特征,而只是指出该犯罪行为所违反的其他 法律、法规。例如,《刑法》第332 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严重 传播危险的,处……”该条规定的是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没有详细描述如何妨害国境卫生检疫,需要 参照国境卫生检疫法规的有关规定,确定该罪的基本特征。空白罪状形式,对简化刑法分则条文,沟通 刑法与有关法律、法规的关系,有促进作用。 4.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并存形式。修订后的我国刑法分则中增加了许多新的犯罪,空白罪状与叙 明罪状并存描述犯罪特征的条文占了不少的数目。例如,《刑法》第230 条规定:“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 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 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本条的违反进出口 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属于空白罪状;其他的描述,具有叙明罪状的典型特征,两者并存于该条文之中。 采用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并存形式是从某些犯罪的特点出发,兼取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的优点,.利于 正确认定这些犯罪。 5.引证罪状,即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某种犯罪的特征。例如《刑法》第253 条第2 款 规定:“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在这里,前款罪是指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时,构成第264 条规定的盗窃罪并从重处罚。 但是,在第253 条第2 款中并未叙明盗窃罪的特征,它需要引用第264 条的罪状来说明。采用引证罪状 方式,是为了避免条款间文字上的重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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