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表达权 |
释义 | 简介基本含义:公民有权依照法律表达自己对于国家公共生活的看法 理论基础: A.表达权是民主政治的本质 我国民主政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本质上是人民有权表达自己的独立意志 B表达权是监督国家权力的需要 公民通过表达自己的意志来反映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和约束,国家尊重公民的表达权就是自觉接受相应的监督 C表达权是形成科学决策的需要 科学决策建立在广泛吸纳民意,听取人民意见的基础上,只有尊重和维护人民的表达权才能够有效地形成科学的决策 制度体现: 表达权主要在宪法上体现为议论自由与出版自由,表达主要是透过评议的方式来公开陈述和表明自己的观点,游行,集会,示威等权利也可看做是宪法上的表达权体现 保障与完善 1.更新观念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该更新观念,不应将公民行使正常的表达权看做是故意刁难或拆台,应该更加更加理性与认真的对待公民的表达自由与空间 2.拓宽表达的范围与当道 目前,公民表达权的范围与当道还需要进上步拓展与扩大,需要有更多的制度来明确和落实公民的表达空间 3.完善表达权的救济当道 对于以言论自由为核心的表达权,还需要完善尤其是以诉讼为核心的救济内容,确保权利能够得到实在的保障 正确行使: 表达的形式与手段要合法; 表达的内容不能违背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基本要求 表达的程序要合法 表达权实施的制度保障一正如学会游泳只能在游泳的过程中,学会正确行使表达权也只能在行使表达权的过程中。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复杂的历史原因,我国各级政府在尊重表达权方面、人民群众在行使表达权方面都处在“新手上路”的摸索阶段。各级政府要学会保障人民的表达权,先要允许老百姓“在游泳之中学会游泳”。期待人民正确使用表达权的前提是允许人民使用表达权,并在实践中不断地加以指导和规范。 政府崇尚说真话是表达权正确实施的前提。在中国的语言习惯中有“好话”、“坏话”之分,其实是不科学的。“好话”、“坏话”之分的非科学性在于评判标准的主观化,基本上是把顺耳的话当作“好话”,把逆耳的话当作“坏话”。不争的历史和严峻的现实都毋庸置疑地证明:说“好话”的不一定怀有好意,不一定是好人;说“坏话”的不一定怀有恶意,也不一定是坏人。“让人说话”所指的“话”是没有好坏之分的,只要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好话”和“坏话”都可以说。法律意义上的表达权的高明在于,撇开了好话与坏话、逆耳与顺耳、相同意见与不同意见的纠缠,明确规定“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所以明确规定“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是因为人的思想是不能被强制的。其实,包括领导干部在内的每一个人都存在“自己说话”与“听别人说话”的角色变换,其在“自己说话”的角色扮演过程中一定企盼能够有畅所欲言的氛围,一定会因为说了真话遭受打击而感到郁闷。那么,“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其转换角色“听别人说话”时,一定要尊重他人的表达权。从某种意义上说,尊重他人的表达权就是尊重自己的表达权。自由表达权的前提是思想自由,即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自主地决定自己的思考及以何种方式展示自己的思想。著名的启蒙运动领袖伏尔泰对表达权作了精彩的阐述: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发表观点的权利。表达权不是“报喜不报忧”,如果权势者强制、胁迫他人“报喜不报忧”就是从根本上亵渎了表达权。 二表达权并不是绝对的权利,对表达予以适度限制也是必要的,关键是依照什么样的标准限制表达。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就是对表达权的法定限制。不以长官的意志、个人的好恶、赞同者的多寡、一时舆论的倾向干预表达权的行使十分重要。捍卫他人特别是与自己意见相左者的表达权是造就民主社会的基本功。这是因为:只有在人人尊重他人的表达权,而又不滥用自身表达权的社会集体中,表达权的正确行使才能得到保障。 其实,保障人民表达权的工作要从每一个基层单位、每一项工作和对待每一个人做起。只有明确保障人民表达权是政府的义务,建立和不断完善保障自由表达的制度体系,说真话、办实事的人才会越来越多。如果说真话的人长期处于受排挤的状态,则可能会出现“改正归邪”或者刻意“把事情搞大”的情形。“改正归邪”是指说真话的人迫于压力“归顺”于说假话的行列,久而久之,一定是说真话的人越来越少。鉴于刻意“把事情搞大”的主观动机,其行为必然出格,对社会稳定的破坏作用也是明显的。政权执掌者的明智之举应当是以自己渴望他人尊重的同样心态尊重他人的表达权。这是因为,每一个人都是受到社会环境影响的,同时又在影响社会环境。维护人民的表达权是提高执政能力的着力点之一,巩固执政基础的关键是提高公众对执政行为的认同度。 期待人民正确使用表达权的前提是允许人民使用表达权。媒体的采访权是公众知情权的延伸,媒体必须对公众的知情权负责,必须代表社会成为一种监督公权力的力量。一方面,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新闻媒体必须对所报道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另一方面,也不能用法院制作裁判文书的要求苛求新闻报道。只要媒体穷尽了自身的调查手段,履行了自身的客观报道责任,就有义务把自己知道的真相报道出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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