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鄂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释义 |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6号)和《中共鄂州市委、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州发[2010]9号)精神,设立鄂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与市委统战部合署办公。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协调推动市直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能的职责; (二)增加其他宗教活动管理工作的职责; (三)增加承担鄂州市大中院校的宗教事务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支援新疆建设工作的职责; (五)增加参与涉疆、涉藏、维稳和反恐工作的职责; (六)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职责; (七)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性建议和意见。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对政府系统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 (三)贯彻执行上级民族宗教政策法规;负责民族宗教事务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以及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少数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等工作,承办相应事务。 (四)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做好涉疆、涉藏、维稳和反恐相关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承办市人民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五)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制订少数民族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建设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研究分析少数民族文化、教育、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承办相关事务,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 (七)承办对口支援新疆和西藏工作。承担少数民族所需生活用品供应的指导监督工作,参与做好少数民族清真食品的清真标准监管工作。 (八)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九)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指导和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承担鄂州市大中院校内的宗教事务日常管理。 (十)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进行其他宗教活动管理;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十一)指导全市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对宗教场所的设立和重大宗教活动进行审核;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二)参与拟订全市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承担联系少数民族干部的具体工作;负责基层民族宗教工作干部的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共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负责机关文秘、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等工作;负责电子政务、目标管理、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接待民族和宗教方面的学习、参观、考察事宜;负责局机关及市宗教团体的人事、劳动、工资及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宗教科 负责全市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和天主教方面的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对策;负责协调处理相关矛盾纠纷;指导各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负责相关宗教界人士的培训,联系宗教界人士;指导全市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负责对各教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和管理;负责防范和处理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三)民族科(援疆办公室) 负责全市有关民族团结、少数民族社会事业发展方面法规政策的落实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团结和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工作,协调处理民族纠纷;承办民族识别、民族成份管理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有关工作;协同有关部门促进少数民族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负责民族工作相关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和少数民族的扶贫工作;协调承办对口援疆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人员编制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3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工勤编制2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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