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对赤水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53号提案的答复 |
释义 | 李志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中涉及我局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我省从1998年起,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1998]34号)精神,实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按实际发放工资水平缴费,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由于实行的是基本养老保险,要保证参保人员年老后的基本生活,规定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省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不能超过全省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00%。缴费基数的高低与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水平密切相关。 目前,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办理是按上级相关规定办理的,所用到的全省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数据是各级统计部门直接统计上报的,社保部门只能引用这个数据。 对于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将积极向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反映。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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