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罪名。
《后汉书。盖勋传》记载:“中平元年,北地羌胡与边章等寇乱陇右,刺史左昌因军兴断盗数千万。勋固谏,昌怒。昌坐断盗征。”
《三国志。魏志。鲍昱传》记载:“太子郭夫人弟为曲周县吏,断盗官布,法应弃市。”
断盗主要是指侵吞官物为私有。因其非所监守之物,故与“主守盗”不同,称之为断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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