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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东莞市专利奖与工业设计奖评奖细则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调动我市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高技术创新和专利保护水平,培育拥有自主技术的企业,促进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东莞市专利奖励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东莞市专利奖和东莞市工业设计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东莞市专利奖授予技术含量高、实施效益好的专利技术的权利人或实施单位。东莞市工业设计奖授予产品设计水平高,实施效益突出的设计人或实施单位。

第四条 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奖和工业设计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奖和工业设计奖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委员会内设若干个专业(行业)评审组,负责评审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

第六条 东莞市的单位或个人拥有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在本市实施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申报东莞市专利奖或工业设计奖:

(一)该专利获国家授权。

(二)该专利已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已开始实施并具有较大的潜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该专利在申报奖项时无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和他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四)未曾获得过东莞市专利奖和工业设计奖。

第七条 东莞市专利奖评奖标准: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的贡献。

(二)实施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后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八条 东莞市工业设计奖评奖标准:

(一)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具有较高水平。

(二)实施后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三章 奖项等级和奖金

第九条 专利奖按其技术创新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其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划分为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2个等级。工业设计奖按其设计水平以及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大小分为一等奖和二等奖2个等级。

第十条 市专利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与评审费用由市专利奖励与资助资金列支。专利金奖每年不超过5项,每项奖励5万元;专利优秀奖每年不超过15项,每项奖励3万元;工业设计奖一等奖每年不超过10项,每项奖励4万元,二等奖每年不超过30项,每项奖励2万元。凡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企事业单位,以市政府名义给予一次性每项奖励50万元,获得广东省专利奖的企事业单位,每项奖励10万元。

第四章 申报评审与授予

第十一条 专利奖和工业设计奖每年8月份受理。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专利权人或专利实施单位按要求填写《东莞市专利奖与工业设计奖申报书》,向所在镇区科技(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或市直有关部门申报。

(二)镇区科技(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或市直有关部门根据申报条件和评奖标准对申报项目进行遴选,并统一报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

(三)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根据申报条件和评奖标准对申报评奖的项目进行评选。

第十三条 申报专利奖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东莞市专利奖与工业设计奖申报表》。

(二)专利证书。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代办处出具的专利登记薄副本,必要时实用新型专利还需提供新颖性检索报告。

(四)专利公告文书。

(五)专利实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如专利权人或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对该项目出具的实施效益证明等)。

(六)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工业设计奖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东莞市专利奖与工业设计奖申报表》。

(二)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和专利公告文书。

(三)专利实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如专利权人或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对该项目出具的实施效益证明等)。

(四)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 评审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参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提交专业(行业)评审组。

(二)专业(行业)评审组根据评审标准对参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行业)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审定各奖项名单,并将评出的项目进行公告,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公众可以提出异议。

(四)评选委员会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奖项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颁发证书和奖金

由市人民政府向获奖的专利权人颁发证书和奖金,同时向发明人或设计人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七条 凡在专利奖、工业设计奖评选和评审中违规的,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申报单位或个人剽窃、假冒、侵犯他人发明创造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评审委员会撤销其奖励,并追回证书和奖金。

(二)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项的,由评审委员会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三)参与评选活动的工作人员在评选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评审委员会向其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东莞市专利奖与工业设计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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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8:5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