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劳动
bì yào láo dòng
劳动者为了维持自己和家属的生活所必须付出的那一部分劳动(跟‘剩余劳动’相对)。
根据马克思经济学原理,社会必要劳动的第一种含义是:以一个工作日中1个标准人生理活动耗费的使用价值为界限的劳动时间。例如,一个工作日的劳动时间是16小时,劳动者(包括他的家庭)的生理活动耗费的使用价值是小麦6公斤,生产这6公斤小麦的劳动时间是8小时,则以6公斤小麦为界限的劳动时间8小时就是社会必要劳动的第一种含义。在这个例子中,就是1.33小时/公斤小麦。
这就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中论述的形成商品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即“人的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的劳动时间。
根据马克思经济学原理,社会必要劳动的第二种含义是:以一个工作日中劳动者生产的使用价值为界限的劳动。这里强调的是一个工作日中劳动者生产的(而不是耗费的)使用价值。例如,一个工作日的劳动是16小时,劳动者生产了12公斤小麦,那么,这16小时就是社会必要劳动的第二种含义,作为社会必要劳动它还是1.33小时/公斤小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