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电白县沙琅龟鳖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电白县沙琅龟鳖业协会于2005年4月23日正式登记成立,成为电白县服务农村经济的第一个行业性民间组织。 协会成立后,积极探索市场经营方略,制定行规行约,规范养龟市场,为广大会员提拱养龟技术指导、信息咨询以及产前产后销售等多方面的服务,实现养殖、管理和销售与市场对接,解决了养殖技术难交流、销售不畅、信息不灵等难题。 到目前止,龟鳖业协会发展会员380多户。 协会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组织龟鳖养殖户、爱好者、经营者共同研究龟鳖养殖技术,探讨市场经营方略,交流养殖经验,提高龟鳖养殖技术水平,使龟鳖养殖业得到更大的推广普及,成为群众脱贫致富的一项支柱产业,为社会稳定和经常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组织的名称是:(广东省电白县沙琅龟鳖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沙琅地区龟鳖养殖专业户、经营者、养殖爱好者等自愿组成的农村经济协会,是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组织龟鳖养殖专业户、爱好者、经营者共同研究龟鳖养殖技术,探讨市场经营方略,交流养殖经验,提高龟鳖养殖 技术水平,使龟鳖养殖得到更大的推广普及,成为群众脱贫致富的一项支柱产业,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沙琅镇政府和电白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沙琅镇尚唐村委办公楼。(邮编: 525432、 电话:(0668—578001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和落实党和政府有关国家、省农村经济协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组织会员开展各种研讨会、座谈会、经验交流、业务培训、外出考察、咨询服务、物资发放、信息吏流、文体联谊、评比表彰、社会公益等活动; (三)开展与市内外、国内外有关龟鳖经营养殖的组织或 单位、个人之间的交往与合作,交流和推广龟鳖养殖及经营经验; (四)定期出版本协会内部刊物,向会员介绍养殖技术经验,市场动态,推介新品种、新技术,全面提高龟鳖养殖技术水平。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凡在本地区龟鳖养殖经营者、专业户、爱好者,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按时交纳会费,经本会审查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与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权,买卖龟种苗时,对入会会员有优先权,对各种信息和疾病防冶等方面优先提供给本协会会员。 (三)对本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及时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累积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或有严重损害本协会合法权益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取消会籍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通过会员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 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县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县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顾问、名誉会长由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力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四)提议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 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员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须报县民政局批准,并将有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县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县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县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予以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县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县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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