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道真自治县通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 为巩固通村公路建设成果,加强通村公路保护,保障通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通过国家通村公路建设项目或其他渠道组织资金,按照乡村公路建设标准实施改造并经过验收交付使用的通村公路(以下简称通村公路)管理和养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通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和养护经费的统一管理、使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全县总体安排计划,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内通村公路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保证通村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 二保护通村公路及附属设施、通村公路两侧用地和建筑控制区。 三负责协调解决通村公路建设和养护所需取砂、采石、取土、取水等问题。 四制止违法占用、挖掘、损坏通村公路的行为。 第四条 通村公路参照交通部《关于农村公路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保证通村公路路况良好。 第五条 通村公路绿化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养护通村公路。 第七条 通村公路养护经费由县、乡(镇)两级共同承担。县级每公里每年补助500元,乡(镇)每公里每年筹集不得少于500元,合计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000元。 县级承担的通村公路养护补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采取财政安排和受益村组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在村民自愿的前提下筹集养护资金。 各乡(镇)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所筹集的次年的通村公路养护经费汇入县财政专户。 第八条 通村公路养护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专项审计,严禁挪作它用。 通村公路养护经费每6个月安排一次。县财政部门、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使用计划,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部门根据各乡(镇)资金到位情况和县交通部门的管、养、护计划拨付到各乡(镇)。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财政、审计、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对通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的按期拨付情况、专款专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和有效监督。 第九条 通村公路养护所需料场,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划定,国土部门办理临时开采手续。 第十条 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县通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分每半年和年底两次对通村公路管理、养护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 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每半年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全县通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经费的管理使用,并通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通村公路用地和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该村根据其具体情况参照《公路法》的相关规定以村民代表大会的形式确定。 第十三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已有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在原地改建、扩建、重建,有条件的要尽量拆迁。 在通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需要埋设管、线、光(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的,必须与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修复合同;公路改建、扩建需要拆除时,按合同办理。 第十四条 在通村公路两侧的建筑物与公路路肩边缘之间填土提高原地面标高的,应当负责修建公路排水设施,其填土地面标高必须低于公路路肩,不得影响公路排水,对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或恢复原状。 第十五条 禁止在通村公路及通村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棚屋、修车场、停车场、洗车加水站(点)、加油站等。 二积肥、烧窑、制坯、烧荒、打谷晒场等。 三排放污水、污物、倾倒垃圾、废土和堆放物品。 四堵塞、损坏公路排水系统,利用公路桥涵、边沟筑堤蓄水、设置闸门。 五其它侵占、损坏和污染公路及公路用地的行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通村公路和通村公路用地,若因建设工程需临时占用、挖掘通村公路和通村公路用地的,应当事先与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修复合同,合同内容应当规定不低于该段通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通村公路上设卡收取过路费。 第十八条 机动车辆应当按核定的轴截质量在通村公路上行驶。超过核定轴载质量行驶造成通村公路损坏的,当事人应依法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并根据《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损坏、污染通村公路和影响通村公路畅通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通村公路用地的; 三擅自在通村公路设卡收取过路费的; 四超过车辆的轴载质量在通村公路上行驶的。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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