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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道真自治县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释义

一、原则

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宏观调控、实现国民经济平衡运行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前一阶段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延续和深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在前一阶段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宏观调控重大决策在我县全面贯彻落实。

治理整顿的原则是:贯彻“六条要求”,搞好结合,突出重点,明确责任,加强督查。

(一)要坚决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的六条要求:一是做好清理检查1999年1月1日至今年4月30日期间的土地占用情况,整顿未批先用、征而未用、乱占滥用和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二是清理检查去年以来的土地审批情况,重点是新上项目的用地情况,整顿违反国家政策、超规划、超计划、越权和分拆批地等问题;三是清理检查耕地占补平衡的情况,整顿占优补劣、占多补少甚至不补等问题;四是清理检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整顿随意减免和侵占、挪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问题;五是清理检查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情况,继续清理整顿降低补偿标准,挪用、截留和拖欠被征地农民补偿费等问题;六是清理检查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存在的问题。

在治理期间,严格执行暂停审批农用地转非农建设用地,暂停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的各类规划修改,暂停修改涉及土地利用的各类规划的规定。

(二)搞好结合。要把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与前一阶段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遗留问题的处理以及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相结合,把《紧急通知》要求的六项治理整顿内容与已经部署过的专项检查工作相结合,统筹协调,搞好衔接。

(三)突出重点。要紧紧围绕保证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把住土地供给闸门,有效控制投资规模的要求,在全面清理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清理检查去年以来新上项目的用地情况,整顿违法批地、非法占地行为。

(四)明确责任。治理整顿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首先要认真搞好自查。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要进行督导、抽查和验收。督导、抽查和验收中,相关部门要互相配合,各负其责。

(五)加强督查。各地要按照《紧急通知》的要求,明确工作任务并认真组织实施。督导和抽查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采取不定期和专项的方式进行。验收采取实地验收、汇报验收、书面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抽查和验收的重点是清理检查和整改不力的地方。本次整顿验收不合格的,继续暂停审批农用地转非农建设用地,直至达到规定的整改要求为止。

二、任务分解和时间安排

(一)任务分解。这项工作要在县土地市场治理整顿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根据不同工作内容,对具体工作任务分解如下:

1、清理检查1999年1月1日以来土地占用情况,整顿未批先用、征而未用、乱占滥用和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计划、经贸、交通、水利、建设、乡企、煤炭等部门负责。计划、经贸、交通、水利、建设、乡企、煤炭等部门包括在本县的电力、邮政、电信等单位负责提供项目审批占用情况。

2、清理检查1999年1月1日以来的土地审批情况,重点是新上项目的用地情况,整顿违反国家政策、超规划、超计划、越权和分拆批地等问题。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计划、经贸、交通、水利、建设、乡企、煤炭等部门负责。计划、经贸、交通、水利、建设、乡企、煤炭等部门包括在本县的电力、邮政、电信等单位负责提供项目审批情况。

3、清理检查耕地占补平衡的情况,整顿占优补劣、占多补少甚至不补等问题。这项工作结合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正在组织开展的基本农田保护大检查工作一并进行。

4、清理检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整顿随意减免和侵占、挪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问题,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和审计部门负责。

5、清理检查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情况,继续整顿降低补偿标准,挪用、截留和拖欠被征地农民补偿费等问题,具体工作要落实到村、组和户。由监察、国土资源、农业和审计部门负责。

6、清理检查经营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存在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门和监察部门负责。

(二)时间步骤。对新上项目用地情况和自查由县计委、经贸、交通、水利、建设、乡企、煤炭和电力、邮政、电信等单位负责,务必在2004年6月18日前向县国土资源局提供项目用地和审批情况,县国土资源局汇总后,填报《新上项目用地情况统计表》,并集中对新上项目的用地情况进行自查,提出整改措施;对乡(镇)人民政府新上项目的用地情况,土地市场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在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基础上,集中进行自查,认真整改,于2004年6月18日前向县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填报《新上项目用地情况统计表》,并提交治理整顿报告。

这次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任务,安排在2004年5月至10月进行。分三个阶段:

1、清理检查阶段(2004年5月至7月)。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紧急通知》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宏观调控和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指示精神,对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教育,按照《紧急通知》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全面清理的情况在2004年7月20日前书面报县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2、集中整改和查处阶段(2004年8月至9月)。对清理出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对违法案件,要从严从快予以查处。

3、总结验收阶段(2004年10月)。土地市场治理整顿领导小组除按照原来已经安排的各专项清理检查工作时限上报情况外,对这次治理整顿工作的全面情况要在10月5日前总结验收完毕,并向市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报告,迎接上级检查验收。

三、政策界限

(一)对《紧急通知》下发后清理出的1999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并依法严肃处理。对在《紧急通知》下发后,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法违纪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从严处理。

(二)自查发现的土地占用和土地审批问题,由同级政府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处理违法的,在建和拟建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对不主动自查自纠或对自查的问题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处理的,要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三)除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可以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外,其他建设项目用地不得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对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项目,分两期以上审批土地的,视为分拆批地(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管线等项目用地除外)。对违反项目审批建设程序分拆批准项目,造成分拆批地的,分拆批地的主要责任由分拆项目的审批机关承担。分拆申请用地的行为按骗取批准、非法占地论处。

(四)凡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用地。凡未按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的要求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的,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用途的土地,规划部门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土地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没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38号)的规定,对国家明令禁止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在建项目,决定停止建设的,停止办理用地手续,停止后续供地,停止发放土地使用证。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拟建项目,决定取消立项的,不得受理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已经受理用地申请的,不得批准用地;已经批准用地的,依法收回。对不符合环保规定、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等建设程序以及信贷政策等要求,决定暂停建设、限期整改的,一律暂停供应建设用地。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这次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充实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力量,安排必要工作经费,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配合,搞好协调。这次治理整顿工作涉及部门多、时间紧、任务重。有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又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深入治理整顿工作任务。

(三)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要求,认真清理,逐一登记,建好台帐,依法处理。

(四)严格执法,认真查处案件。对前阶段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查而未结的案件,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在9月底前全部查结。对在本次治理整顿中发现的违法案件,要严格依法依纪进行查处,做到既处理事又处理人;对重大典型案件,要公开调查,公开处罚,公开追究,公开曝光;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法违纪的,要坚决依法从严查处,以维护中央宏观调控方针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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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4:4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