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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就业工作的通知
释义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切实做好2005年度全县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就业工作,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军区关于做好2005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5]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做好2005年度全县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就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安置对象及时间

(一)安置对象

1、服满现役2年以上(含2年)的城镇退役士兵。

2、服满现役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

3、在其《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批准单位意见栏中注明“因部队精简整编”字样,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官。

4、因战、因公三等乙级以上(含三等乙级)伤疾的农村籍退役士官。

5、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6、按《贵州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细则》有关规定,上报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批准安置的农转非退役士兵。

(二)安置时间

我县2005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就业工作原则上在6月30日前安置完毕。

二、安置数量

2005年度需要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伤残军人、共38人。

三、安置原则

(一)政府指令性安置

按政策规定,由政府指令性安置的对象是:因战、因公三等以上残疾军人;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服满现役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

(二)政府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

2005年城镇退役士兵采取政府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方式。自谋职业的比例为40%。安置前,安置部门要对安置对象进行培训,通过文化考试和档案考核,综合二者积分择优录用。经过竞争上岗未能安排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办理自谋职业手续,领取有关安置费用。

3、按系统包干安置与有偿转移安置相结合

凡属中央、省、市直属单位职工子女,由其父母所在系统负责接收安置;需转移安置任务的,须按照有关规定足额缴纳有偿转移安置金。

四、安置办法

1、符合政策规定应安置人员,经考试考核录用后,一律安置到县交通局即将设立的乡村公路养护机构从事乡村公路养护工作。

2、凡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残疾军人自谋职业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为:服满现役两年的城镇退役士兵,按遵义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3倍发给,每人补助1.5万元;服满现役10年的转业士官,按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倍发给,每人补助2.4万元;服现役未满10年的士官,在城镇退役士兵的补助标准基础上一期退役士官增发20%,二期退役士官增发30%;退役士官或士兵曾在西藏服役的增发10%,荣立一等功以上(含一等功)的增发30%,荣立二等功的增发20%,荣立三等功的增发10%。

3、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划拨到县民政部门支付。凡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的,县人民政府不再安排工作。

4、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好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5、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凭民政部门填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并享受国办发[2004]10号文件的有关优惠政策。

6、凡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办理安置和自谋职业手续期间,由县民政部门发给待安置期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补助费。

五、严格执行安置政策

1、凡有接收安置任务的乡(镇)和单位,要将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就业工作作为一项特殊的政治任务,不得拒绝接收。对拒绝接收安置的,县人民政府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安置对象对安置去向不满意而拒绝到岗的,可以选择自谋职业。

3、安置部门要把好安置关,坚决杜绝把不符合安置政策规定的退役士兵纳入安置范围,要将安置政策、安置对象、安置去向、安置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就业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事关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提高安置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我县2005年度的安置任务于7月30日前完成。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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