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畜牧税费统收工作的意见 |
释义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畜牧税费征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工商行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县畜牧税费统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领导,明确职责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畜牧税费征管工作,防止畜牧税费流失,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全县畜牧税费统收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熊祖模(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李德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何 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张双权(县财政局局长) 邹现立(县畜牧局局长) 周永强(县地税局局长) 张文勇(县国税局局长) 田应伟(县工商局局长) 郑明奎(县物价局局长) 赵建新(县公安局局长) 杨建康(县经贸局局长) 何 勇(玉溪镇镇长) 李开祥(上坝乡乡长) 张晓刚(三江镇镇长) 邓应超(隆兴镇镇长) 骆科生(棕坪乡乡长) 袁 展(旧城镇镇长) 何建旭(桃源乡乡长) 邹俊华(忠信镇镇长) 周永强(洛龙镇镇长) 邹贤木(河口乡乡长) 涂建华(阳溪镇镇长) 邓国书(大矸镇镇长) 吕 敬(三桥镇镇长) 何 健(平模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畜牧局,由邹现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畜牧税费统收工作中的矛盾化解、处理偷逃税费行为及对全县统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县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依法委托县畜牧局具体负责畜牧税费统收工作,并完善相关手续。 二、加强征管,杜绝税费流失 全县畜牧税费统收工作实行一票制,对外调及鲜销的畜牧产品实行一票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城乡集贸市场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法》和国家财政局、物价局〔1992〕价费字第452号规定制定所得税、工商管理费、防疫费、检疫费征收标准,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一)以县畜牧部门抽派人员为主,县财政局、工商局派人员参加,在三江镇、大矸镇、洛龙镇各设置1个动物检疫换证站,负责全县出入境畜禽产品的检查、验证和换证工作。 (二)加强屠工、屠商及中介人员管理,抓好源头控制。凡从事畜禽经营、宰杀、生产加工、贩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动物防疫合格证》、《税费登记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从事经营活动。 1.抓好源头控制。全面实行“牲畜户口档案”管理及牲畜防疫注射档案管理制度。各乡(镇)必须建立和完善牲畜户口档案,做到“一村一册、一户一卡、一畜一证一标识”。 (1)兽防员防疫注射时,必须据实填写《牲畜户口档案》,并为牲畜佩戴免疫耳标。 (2)农户自宰自用牲畜,事先必须到乡(镇)畜牧兽医站缴纳防疫费,屠工须凭《防疫费收费凭证》屠宰牲畜。 (3)中介组织或个人采购活畜外调,事先必须到报检点报检,接受运载工具消毒及预缴税费后方可到农户家中采购,采购完毕后凭税费统收票据到报检点开据《产地检疫合格证明》。采购人员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税费统收票据到出入境检疫换证站换取税费票据正式收据及《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非疫区证明》,凭票出境。 (4)乡(镇)市场鲜销畜禽产品由所在地畜牧兽医站检疫人员在市场上实施检疫,检疫合格产品加盖验讫印章,出具《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统一收取畜牧税费。对县城区鲜销畜禽产品,屠商在采购过程中按鲜活牲畜外调程序办理,必须持畜禽《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牧税费统收票据进入定点屠宰场,屠宰后经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加盖验讫印章、出具《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由屠商缴纳动物产品检疫费、增值税,凭票运输畜禽出场鲜销。 (5)各乡(镇)畜牧站必须对上市销售的动物及其产品及时检疫,对无税费票据的经营者实施补检或重检,并责令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2.大矸镇、三江镇、洛龙镇出入境动物检疫换证站必须依法履行检查、验证和换证的工作职责。 (1)依法对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和消毒,对查获贩运违法违规的动物及其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动物及其产品出境换发有关票证,核实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有关票证。 (3)县国税、地税、畜牧、工商、财政、物价、经贸、公安等职能部门要通力合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工商行政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贩运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进行处理。加大畜牧税费征管和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做到立案一起、查处一起,严防畜牧税费流失。 (4)在县财政局设立临时机构,由县财政、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抽派人员组建县畜牧税费征管工作稽查队,负责处理全县畜牧税费征收中发生的偷逃税、暴力抗税等案件。 三、畜牧税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 全县畜牧税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畜牧局按月将征收款项解缴县财政,县财政按征收税费总额的10%安排统收工作经费(工商管理费、畜牧费按10%提取,个人所得税、增值税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其中5%用于县畜牧局征收工作办公经费,5%用于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报检点的考核。同时,按所得税收入的20%对征收乡(镇)进行补助。 四、奖惩措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要加强对畜牧税费统收工作的领导,对工作中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确保畜牧税费统收工作顺利开展。将畜牧税费统收工作纳入单项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严格兑现奖惩。 附:全县畜牧税费征收标准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全县畜牧税费征收标准(单位:元/头、只) 防疫费 4 4 2 个人所得税 11 11 2 工商费 5 5 2 防疫费 4 4 2 产地检疫费 5 5 2 合计 25 25 8 个人所得税 16 16 2 工商费 5 5 2 防疫费 4 4 2 动物产品检疫费 5 5 2 产地检疫费 5 5 合计 35 35 8 动物产品检疫费 5 5 增值税 20 20 注:禽类检疫费0.2元/只,仔猪检疫费2元/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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