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
释义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64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标准 我县低保标准从2008年7月1日起调整为810元/年,人年均财政补助标准从去年的360元提高到460元。凡符合保障条件的农村贫困家庭要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二、贫困程度类别和补助水平 我县原则上根据保障对象家庭贫困程度划分为五类,补助水平相应分为五个档次 (详见下表)。 家庭人均纯收入(元/人年) 家庭人均纯收入(元/人年) 补助水平档次 季度补助(元/人季度) 年补助(元/人年) 主人是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人和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老年人、残疾人或未成年人。 低于250 一档 不低于150 不低于600 主要是家庭主要劳动力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常年困难的特困家庭。 251—400 二档 不低于125 不低于500 401—550 三档 不低于100 不低于400 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常年困难的家庭。 551—650 四档 不低于75 不低于300 651—810 五档 不低于50 不低于200 三、保障范围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四、规范管理 1.严格申请审核审批。农村低保要严格以家庭为单位,按户施保。按照户主申请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和“民主评困”、乡镇审核评议、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榜公示”的规定程序确定保障对象,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农村低保申请人要严格按照《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核算评估暂行办法》(黔府办发〔2008〕32号)的规定准确核查收入。 2.规范低保金发放。各乡(镇)要进一步总结完善“分类划档、按档救助”办法,结合实际科学确定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贫困程度类别,并严格按照各档次标准发放低保金。低保金发放必须社会化,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将低保金发放到户,杜绝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等现象。 3.强化动态管理。各乡(镇)要建立健全农村低保对象定期审核制度,对一类人员实行年度审核,二、三类人员实行半年审核,四、五类人员实行季度审核,准确掌握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并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保障金手续,切实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则退。 五、健全机制 1.建立低保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由县监察、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组成监督检查组,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财政部门要将农村低保金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民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督管理。对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而拒不办理的或对明知不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而给予办理的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健全公开监督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民委员会要将低保政策、低保对象、低保标准、补助水平及动态管理情况作为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农村低保工作公开透明,规范运行。要切实加强农村低保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知晓率,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加强信访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为农村低保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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