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县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强房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
释义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切实推进我县住房分配制度改革,加快城镇住房建设,规范城镇住房管理,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补充意见》(黔府发〔2004〕11号)和《遵义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道真自治县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的批复》(遵市房领〔2000〕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县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强房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住房补助的清理计算 严格执行《遵义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道真自治县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的批复》(遵市房领〔2000〕5号)规定:对经县人事劳动部门认可,2000年6月30日在我县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的在册职工中(含离退休职工,不含临时工和2000年6月30日后已死亡职工),夫妇双方均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职工,由双方工作单位分别按照职工截止1999年底的实有工龄计算一次性住房补助。计算工龄的最高年限男职工不超过35年、女职工不超过30年。县城区范围内住房补助标准为每年工龄170元。 计算公式:一次性住房补助=补助标准×实有工龄。 住房补助资金来源为补交的土地收益金和房改资金。对应享受住房补助的对象,由县房产管理局和各单位作好清理统计。各单位应享受一次性住房补助的对象及补助金额,须经县房改办审定。住房补助资金不直接兑现给干部职工个人,由县房产管理部门纳入职工住房补助资金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居民住房消费,目前只限于职工购、建、租房时使用。 二、异地调动职工住房补贴的规范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建设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异地调动职工住房补贴的规定〉的通知》(黔委厅字[2004]28号)精神,严格执行一户职工只能享受一次房改优惠的政策:凡从我县调入有住房存量补贴地区的职工,如未在我县购房改房,或已按我县房改政策购房并办理《房地产市场交易准入许可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在调入地购房时,由调入单位和县房管部门出具证明,可按调入地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实施时该职工的工龄、职级及补贴标准测算住房存量补贴,按调入地房改政策执行;凡已按我县房改政策购房、又调入无存量补贴地区的职工以及所有调入我县的职工,一律按我县房改政策执行。 三、土地收益的缴交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补充意见》(黔府发〔2004〕11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干部职工对已出售的房改房,在2004年10月31日前补交土地收益的,享受自由上市及收益权,并发放《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未出售但准备出售的凭自愿交纳土地收益金;2004年11月1日以后再补交土地收益的,需对其应补土地收益额加计利息。应补土地收益额按6元/m2计收(含楼梯间、灰洞等公摊面积)。已进入市场交易的房屋,必须严格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职工可用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助金缴纳应补土地收益。 加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利息=应补土地收益额×(I×N)。其中:I为公积金贷款月利率(近期按3.375‰计算);N为2004年11月(含11月)至职工个人补交土地收益金的月份合计。已获得住房全产权并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职工,由县国土部门和房管部门分别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 四、房改房及集资建房的确权 (一)房改房的确权 严格执行国务院〔1994〕43号文件规定,职工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夫妇双方有多套房改住房的,除按规定享有一套优惠住房外,其余按市房改办批准的338元/m2的房屋成本价补足差额后购买全产权。目前仍只购房改住房部分产权的,按《遵义地区行署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批复》(遵署房改〔1995〕12号)规定,补足全产权房价后获全产权。 进入市场交易的房改房,由交易一方或双方按有关规定交清相关税费后重新明确或变更房屋产权。 (二)集资建房的确权 县直机关在职干部职工、乡镇在职干部职工和所有离退休干部职工参与第一次集资建房,房屋未上市交易的,直接明确产权;已进入市场交易的,按有关规定交清相关税费后重新明确或变更房屋产权。 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的干部职工参与二次集资建房,一律按市场价明确产权。国家正式干部职工以外人员参与单位集资建房,一律以市场价购买产权。 以甲方名义为乙方集资的房屋,如双方均属县直机关或乡镇在职干部职工(含离退人员)而未上市交易的,直接明确产权;已上市交易的,按有关规定交清相关税费后重新明确或变更房屋产权。如双方或其中一方属国家正式干部职工以外人员,一律以市场价购买产权。 房改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已交回房管部门、本人房款已退回、房屋未交回原产权单位的,需将房屋使用权交回产权单位后,对其新集资房屋重新明确产权。如新集资房屋只有一套的,直接明确产权;一套以外的按市场价明确产权;不交回房改房使用权的集资建房,一律按市场价购买产权。对《房屋所有权证》已交回房管局、本人房款未退回、房屋未交回产权单位参加新集资的,除按房改政策享受一套优惠外,其余按市场价明确产权。 夫妇双方未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参与两套及以上集资建房的,只能以一套集资建房明确产权,其余以市场价明确产权。 置换的房改房,按原置换人直接明确产权。如置换房屋进入交易的,按有关规定交清相关税费后重新确权。如有置换房屋,又参与新集资的,按政策只能享受一套优惠,其余以市场价明确产权。 单位职工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在原住宅上加层住房的,经单位和城建设部门认可,可直接明确产权。但未经相关部门同意,不准在房顶加层。 房屋市场价格的确定,由县政府办牵头,组织建设、国土、财政、物价、税务、监察、审计、房管等部门共同测算确定。 五、房屋产权验、换证及发证工作 根据建设部建房〔1996〕314号文件、黔府办发〔1997〕42号文件及遵府办发〔1998〕101号文件要求,对《房屋所有权证》旧证持有者,一律换发新的《房屋所有权证》。此项工作于2004年12月31日前完成。 旧证换新证的收费标准按县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印花税、契税按照税法规定收取。 未交易房屋旧证换新证需提供的证件:原《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 房改房交易需提供的证件:原《房屋所有权证》;交易双方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交易合同或协议;交易付款凭证。 集资建房确权需提供的证件:集资人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集资单位所出具的集资证明和购房付款清单证明。 集资建房交易需提供的证件:交易双方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交易合同或协议;集资单位所出具的集资证明和购房付款清单证明及交易付款凭证。 六、单位公有住房的管理 全面推行住房社会化,逐步推进物业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将住房从其总资产中剥离出来,凡单位未出售的公有住房,由县国资办和房产管理局统一组织清理,其产权移交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转为政府廉租房或进行出售,出租、出售房屋资金纳入住房资金统一管理。 七、集资建房的管理 从严控制各单位集资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今后不再批准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集资建经济适用住房;经核查,对职工住房确实困难且自有闲置土地的单位,可视情况特殊处理。建房单位不得另行购地用于职工集资建经济适用住房,更不得利用集资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形式进行商品房开发经营。 八、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当前开展的住房分配制度改革和房管有关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牵涉到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入广泛地作好政策宣传,使广大干部职工理解和支持房改房管工作。房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好职能职责,精心组织实施,各单位要积极主动做好配合工作,按要求如实上报和反映本单位住房资产和住房情况,故意隐瞒或伪造情况的,有关部门要给予行政和经济的处罚。 二00四年九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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