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通知 |
释义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决策,确保县人民政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率,全面推进政府机关工作作风建设,建设“高效、务实”政府,按照“行政决策重在落实”的原则,根据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政务督查工作主管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是县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县范围内的政务督查工作。 二、政务督查工作主要任务 全县政务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积极有效地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府的重要决定、各级领导交办事项等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领导反馈贯彻落实情况。 三、政务督查工作重点 全县政务督查工作的重点是抓好县委、县政府各项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上级党委、政府责成本级政府贯彻实施的重要指示和决定的落实。其内容包括: (一)县委决定由县政府组织实施的重要事项; (二)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以及专题会议决定需要落实的事项; (三)县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的重要事项; (四)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贯彻实施情况; (五)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建议和提案办理情况; (六)上级机关需要我县贯彻落实的重要指示和决策; (七)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四、 政务督查工作方法 (一)催办督查。对规定需要落实的事项,采取发督办通知书、电话催办等形式,督促承办部门按时落实,并书面上报贯彻落实情况。 (二)专项督查。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或县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按问题分解立项,确定承办部门,提出办理要求,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时限落实。 (三)实地督查。对重要督查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直接会同承办部门进行实地督查落实。 (四)跟踪督查。对一些关系全局的重大事项,在阶段性督查的基础上,进行动态跟踪督查,掌握全过程的进展情况。 五、政务督查工作程序 (一)立项登记。凡属政务督查工作内容的事宜,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出立项意见,经县政府领导审核同意,列入督查事项,并逐项进行登记,包括交办机关、交办人、交办时间、内容摘要、承办单位、办理时限等。 (二)督查通知。督查事项登记后,由县政府办公室向承办部门发出《政务督查通知书》或电话告知,提出督查要求、办结时限等,对文件、会议已明确承办部门和办结时限的事项,不另发通知;《政务督查通知书》由县政府领导或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三)检查催办。对转至承办部门的督查事项,县政府办公室要跟踪检查,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对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办结的,要及时催办,限期办结。 (四)办结反馈。承办部门办结督查事项后,要及时写出《办理情况报告》。承办部门主要领导要依据有关政策,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报告要内容充实,重点突出,简明扼要,须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送交县政府办公室存档。对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要写出综合性报告,并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对情况复杂一时难以办结的,要及时报告办理的进展情况,并作出相应说明。县政府办公室收到《办理情况报告》后,应进行核实,及时呈送县政府领导或通过《政府督查》予以通报。 (五)立卷归档。县政府办公室对督查事项的全部材料,要按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搜集整理,及时立卷归档。 六、 政务督查工作要求 (一)各承办部门应按要求积极办理,不得延误、搁置。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及时申请延期,并按新批准的期限抓紧办理。 (二)涉及其他部门和地区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会同相关部门协商办理,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办理结果由主办部门负责汇总上报。 (三)要如实反映情况,严禁推诿搪塞、顶着不办、互相扯皮等不良作风存在。凡是应办而能办的事项,要及时加以办理;应办但短期内难以办理的,要列出计划逐步办理;由于政策、权限或其他条件所限,确实不能办理的,要说明原因,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七、政务督查工作办理时限 (一)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以及专题会议决定需要落实的事项,承办部门必须在收到会议纪要7日之内办结。 (二)县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的重要事项,承办部门必须在收到后3日内办结。 (三)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贯彻实施情况,承办部门必须在收到文件后15日内办结。 (四)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建议和提案的办理,承办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五)县委决定由县政府组织实施的重要事项,承办部门必须在收到县政府文件后7日内办结。 (六)对上级机关需要我县贯彻落实的重要指示和决定,承办部门必须在收到有关文件后7日内办结。 (七)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承办部门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办结。 八、政务督查工作惩处措施 (一)对承办部门应该办理而未办理督查事项的,经县政府领导同意后,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其年终考核总积分中扣除3分,责成其限期办结;经通报批评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办结的,在其年终考核总积分中扣除5分,并取消其评优资格。 (二)经县政府三次通报批评的,其主要负责人必须向县政府主要领导当面说明原因;三次以上者,其主要负责人必须向县政府书面说明原因。 九、本通知内容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OO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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