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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道真自治县2005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通知
释义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贵州省气象条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县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经自治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气象探测环境是保证气象探测设施获得准确气象信息所必须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气象探测环境受到破坏,将直接影响到气象探测要素的代表性、准确性和比较性。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务必进一步提高对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有效保护我县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使气象信息更好地为道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本乡(镇)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建设、国土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按照法定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建(构)筑物时,应经县气象部门审查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手续。

三、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标准由县气象主管部门确定。现行的地面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及标准为:地面气象观测场边缘与四周孤立障碍物的距离,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3倍以上;距离成排障碍物(宽度角大于22.5度)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10倍以上;距离较大水体的最高水位边线,水平距离至少在100米以上;距离公路路基边缘必须是30米以上;距离经省级气象主管部门认定对探测环境有害的污染源必须是300米以上;观测场四周10米范围内不得种植高秆作物。

四、县气象部门应密切注意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建(构)筑物和设施,若发现对气象探测环境有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理。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爆破和采石;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从事其他影响气象探测的行为。

二OO五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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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2:3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