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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道真自治县开展非法劳动用工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释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整治非法劳动用工行为的重要批示精神,有效打击和整治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无证经营、违法生产、非法用工、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故意伤害甚至致人死亡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开展非法劳动用工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7〕118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开展非法劳动用工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市府明电〔2007〕11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至8月30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非法劳动用工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

一、专项整治行动的目标和任务

严厉打击非法拐骗、强迫农民工劳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非法用工的“黑窑主”、“黑作坊”、“黑工头”。坚决维护劳动者特别是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建立规范的劳动用工行为及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用工管理,为建设“和谐道真”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专项整治行动的范围和内容

1.专项整治行动范围:县境内非法用工的用人单位,重点是乡、村无证生产的小煤窑、小砖厂、小作坊。

2.专项整治行动内容:用人单位是否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外来务工人员是否由公安机关进行登记,核发《暂住证》;对劳动者是否存在打骂体罚、强迫劳动、超时加班、限制人身自由等现象;企业用工是否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登记并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使用童工和未按国家规定招用未成年工的现象;是否为劳动者免费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是否拖欠工资,工资支付是否公开、透明,是否坚持按月足额发给劳动者本人,以及企业遵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三、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从严查处

1.县成立由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樊建明任组长,副县长李开相任副组长,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工商局、安监局、乡企局、国土局、经贸局等部门和县总工会负责人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为成员的开展非法劳动用工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要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对各个乡(镇)、村进行地毯式排查治理,重点打击非法小煤窑、小砖厂、非煤小矿山企业和小作坊,整治全县所有企业的劳动用工秩序。

2.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企业要负起监督检查的责任,对各类企业尤其是小煤窑、小砖厂、非煤小矿山企业和小作坊要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1.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力度。对合法开办企业已招用的人员,要依法监督企业实行用工备案制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对工资支付、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工作时间等履行劳动合同的事项依法进行监督。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要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要提请县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整顿。

2.公安局机关要加大对企业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依法查处打骂体罚职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拐卖人口等违法犯罪活动。各乡(镇)派出所要加强监督执法和排查工作,对所有务工人员要依法办理《暂住证》;一旦发现企业存在打骂体罚员工、限制人身自由、拐卖人口、强迫劳动、以及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除从重、从快依法处理外,还要提请县人民政府对企业实行永久性关闭,没收财产,恢复地貌。

3.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强化乡(镇)工商所职能,发现未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组织生产的企业尤其是非法开办的小煤窑、非煤小矿山、小砖厂、小作坊,要坚决依法取缔,同时做好农民工工资清算和支付工作。对营业执照过期或未通过年检的企业,要采取措施,纠正其违法经营行为。

4.总工会要依法监督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积极帮助合法经营企业及小煤窑、非煤小矿山、小砖厂、小作坊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发现企业有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情况,要及时向上级工会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5.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立即清理、掌握本行政区域所有企业的基本情况。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地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在进行督促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生产企业及小煤窑、非煤矿山、小砖厂、小作坊存在非法用工行为的,要及时纠正,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6.对关闭非法企业及小煤窑、非煤小矿山、小砖厂、小作坊需支付拖欠劳动者工资及遣散人员支出等费用,从小煤窑、非煤小矿山、小砖厂、小作坊的财产拍卖和非法业主个人财产拍卖中扣除,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支持。

四、工作要求

1.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周密部署,加强监督,狠抓落实。要对各村进行地毯式排查,县级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村包组,分片包干、明确责任。通过排查,取缔非法小煤窑、非煤小矿山、小砖厂、小作坊及一切非法生产的企业,摸清劳动用工情况,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检查过程中,要坚持“边检查、边纠正”原则,强化执法责任制。各职能部门要协调配合,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行政。各职能部门和乡(镇)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对行政不作为、渎职和借机索要好处、欺压百姓等行为,行政监察部门要依去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执法优势,形成执法工作合力,加大对非法用工企业和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扎实搞好专项整治行动,杜绝侵害职工、农民工、未成年工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

3.各有关部门在履行各自职责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其他违法行为要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协商解决。

4.各级各有关部门在专项整治行动中,除重点对小煤窑、非煤小矿山、小砖厂、小作坊进行排查外,要给合实际,举一反三,对本辖区其他劳动密集型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5.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打击非法小煤窑、非煤小矿山、小砖厂、小作坊、非法用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强制劳动等侵害农民工、童工合法权益行为的危害性,宣传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目的、意义,深入基层、发动群众,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强化群防群治,鼓励人民群众对非法生产企业进行举报,坚决取缔一切违法生产企业。

6.培养职工的维权意识。在农民工居住、工作场所设立维权标识,公布当地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和工商管理部门的维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新闻单位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及时公布本次行动的进展情况。对专项行动中查出的有影响的典型违法案例,要向社会公开曝光。

五、加强督促检查

1.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县人民政府将于2007年8月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县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督查情况及时向全县通报。其督促检查线路安排如下:

第 一 组:玉溪镇和上坝乡

带队领导:樊建明 周再新

成 员:杨孝勇 潘代勤 雷俊文 陈启发 田应伟

第 二 组:旧城镇、棕坪乡和隆兴镇

带队领导:李开相

成 员:郑国平 传建雄 申孟祥

第 三 组:忠信镇、洛龙镇和桃源乡

带队领导:程建华

成 员:梅登会 张 琴

第 四 组:河口乡、阳溪镇和三江镇

带队领导:余家信

成 员:杨建康 邓正平

第 五 组:大矸镇、三桥镇和平模镇

带队领导:潘 强

成 员:霍文生 王槐兵

2.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于2007年7月2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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