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道真自治县教育局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纠风办关于严格执行有关法规,规范教职工职业道德行为的实施办法(试行) |
释义 | 第一条 为了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强化师德管理,树立良好师表形象,切实维护受教育者和家长的合法利益,促进我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贵州省教育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和教育行政管理机构中的正式教职工。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规范职业道德行为,是指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侮辱歧视和体罚学生、参与黄赌毒、从事非法营利性活动等行为。 第四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立名目乱收费的; (二)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举办培训班的; (三)组织学生进行有偿补课的; (四)强制学生订购或违反规定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和学习用品的; (五)从事有偿中介招生等活动的; (六)用摩托车等运输工具从事营业性活动的; (七)在营业性娱乐场所从事打牌赌博等活动的; (八)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九)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十)品行不良,侮辱学生的; (十一)有意克扣学生伙食或提供劣质食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二)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乡(镇)教辅站、中小学校、幼儿园对教职工监管不力,致使本单位教职工有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六条 教职工职业道德行为作为职称评聘、年度考核、评优推先、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违反教职工职业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七条 实施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程序和权限,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道真自治县教育局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纠风办 二00六年元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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