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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道真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释义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2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被征地农民指土地被政府按有关规定征用后,人均耕地不足0.5亩、不能满足正常的生产生活需要的农民。具体保障范围和人员资格核定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国土部门审核确定。其中下列人员不纳入保障范围:

1.征地时未满18周岁的人员;

2.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人员(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

3.被录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兵役法》参军入伍后转为军官和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第三条 养老保障办法

1.对征地时属于劳动年龄段(18—60周岁)的人员,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障费,缴纳年限从18周岁起计算到征地时的实际年龄,每满2年按1年计算,超过1年不满2年的按1年计算,缴纳养老保障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

2.对征地时已经超过劳动年龄段(60周岁)的人员,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障费。

第四条 缴费标准

1.养老保障费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源的60%计算,缴费比例为20%。其中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部分为筹资总额的40%(缴费基数的8%,集体和个人各承担4%)、政府负担部分为筹资总额的60%(缴费基数的12%)。

2.对征地时按规定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可按缴费基数的20%连续缴费至60周岁,所需费用由个全部承担。

3.被征地农民就业或自谋职业后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与征地时一次性缴纳或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合并计算。征地时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指数为0.6。

4.被征地农民重新就业后,按规定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谋职业的可根据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参保。

第五条 养老保障资金管理

1.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行县级统筹,采取个人账户与统筹账户相结合的办法。其中缴费基数的8%计入个人账户,缴费基数的12%建立统筹基金。个人账户资金、统筹账户资金,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数额,在征地时一次性足额划入当地财政部门开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和实际需要自行确定,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不足支付时的需要。风险准备金仍不足支付的,由县财政兜底。

2.被征地农民缴纳的养老保障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专项管理、统筹使用。

第六条 养老保障待遇

1.凡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在办理申领养老保障待遇手续后,从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直至终身;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障关系。

2.养老保障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保障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领取养老保障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本人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保障金=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3.养老保障金随经济发展水平作相应调整。原则上可由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按不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加的幅度调整。

4.保障对象在保障期内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受益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障关系。

5.领取养老保障金人员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享受养老保障待遇,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前的标准继续领取养老保障金,并享受以后的调整待遇政策。

第七条 医疗保障

被征地农民未办理“农转非”前,按规定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办理“农转非”手续后,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自谋职业、灵活就业或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八条 最低生活保障

被征地农民未就业并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农转非”后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要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作为一项民生工程来抓。劳动保障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具体办法的拟定和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筹集及监管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在征地过程中,监督用地单位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对参保人员情况进行核准;民政部门负责及时将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并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情况;农业部门负责提供承包土地变化情况;监察部门按照监察职能,依法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开展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的申报、登记及保费征缴、待遇审核和发放、个人账户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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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0:5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