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带岭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建立学校管理秩序,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均衡提高各学校教育质量,巩固、提高“普九”成果,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学籍由区、校两级共同管理。区教育局负责制订全区中小学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全区在籍中小学学生进行直接管理;建立《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向市教育局上报学生学籍信息;审查确定毕业生名单,制发毕业证书。 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各校要设立专(兼)职学籍管理员,负责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等各个环节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入学和注册第三条 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各校辖区适龄儿童在规定时间内,持户口本、居住证明、免疫证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填写《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学籍档案》相关内容,经审验并统一编号后取得学籍。 第四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须在开学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办理延期入学手续,学校应保留其入学资格(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五条 学校应在一年级学生入学一个月内为其办理学籍档案、编写学籍号。学籍档案一式两份,一份上报区教育局备案,一份学校集体保留存查。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有唯一的学籍号,严禁为中小学在校生办理双重学籍或为往届生办理假学籍。 第三章 转 学第七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确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户口跨省、市、区迁移者,准予转学,相邻学校之间严禁互相转学。学校不准私自接收转学生,否则不予建立学籍。 第八条 转入。 1、学生转入要持转学证、户口本、居住证明、调动证明、文化户口等到区教育局审核,办理相关手续,才能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学校见区教育局审核手续后,应视转学生学习能力安排到适当年级,不得无故拒收正常转学的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 3、转学的学生到转入学校后,须重新编学号,原有学号作废。新学号按应转入年级、班级学号顺延。 第九条 转出 1、学生转出应由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向转出学校写出申请,经班主任及教导主任同意,报校长批准,开出转学证加盖公章。 2、家长持转学证、户口本、一份学籍档案和接收学校接收证明到区教育局审核,签章转出。 第十条 转学工作结束后,学校每学期一次性上报转学生报表,区、校双方对验名单,不得有死卡(生走卡留)现象。 第四章 借 读第十一条 根据义务教育有关规定,学生应在户口所在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如确有特殊原因,在学校班额许可的情况下,可在非户口所在地学校借读。 第十二条 需在我区借读的学生由家长持暂住户口、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审验证明以及户口所在地政府(或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证明,到区教育局办理审批手续,才能在要借读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三条 借读生按就近入学原则或根据情况分配,家长不得挑选学校,各校也不应拒绝接收,并按要求建立学籍。 第十四条 借读生在借读期间办理了当地户口,本学年仍视为借读生,下学年初持本地户口本到区教育局审核,办理正式生手续。 第十五条 借读生学习期满后,由所在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可回户口所在地参加高一阶段学校的招生。 第五章 休学和复学第十六条 在校学生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者,持有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2、学生患有严重传染病者,学校应责令其休学。 第十七条 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向所在学校写出书面申请,提供医院诊断证明,经班主任及教导主任同意,报校长批准,开具休学证明,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限为半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办理有关手续继续休学,连续休学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持休学证和区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向学校写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准可以复学,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消案。 第二十条 复学的学生入校后,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习能力,并征求家长同意后,安排到相应年级,须重新编学号,原学号作废,新学号按应复学年级学号顺延。 第六章 其 它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业期满,经综合评价合格者,准予毕业,毕业证统一印制,加盖学校公章和校长印章后,到区教育局验核。 第二十二条 各校应加强对学生学籍工作的管理,严格入学、注册、转学、休学、复学、毕业等手续,及时、准确地上报在校学生学籍的变更情况,必须于新学年、新学期开学后的两周内将学校学生流动情况上报区教育局。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二OO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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