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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大足县政府性投融资管理办法
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科学合理、高效运作的借、用、管、还机制,提高资本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根据国家和市、县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县政府批准成立的县级各投融资主体,向有关金融机构、国际金融组织及其他单位进行融资及投资运营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性投融资管理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明晰权责、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注重效益”的基本原则,实现“自求平衡、滚动发展、良性循环”的目标。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 政府性投融资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决策、执行、运作、监督相分离的管理责任制。县政府行使政府性投融资重大事项决策权,负责组织制定全县政府性投融资中长期发展规划、管理政策和相关制度,审批政府投融资年度计划、政府信用贷款项目及额度和年度偿债方案,对整个政府性投融资工作进行目标考核奖惩。

第五条 县国资办是我县政府性投融资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汇总编制政府性投融资计划、项目和年度偿债方案,为县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具体落实县政府年度投融资计划、项目,统一协调各投融资主体之间有关事宜;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国有投融资主体进行监管,并提出考核奖惩的建议;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县级各投融资主体根据县政府授权,按市场化原则运作相应资产、城市资源;承担政府性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等项目的资金融通、投资管理;承担政府性融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融资的偿还等相关职责;负责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

第七条 县财政、审计、监察、金融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对政府性投融资工作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章 融资管理

第八条 政府融资计划必须符合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要求,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举债额度,健全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并分年度制定融资项目计划。

每年的11月底前,各投融资主体应将次年融资计划及项目报送县国资办,重点包括以下内容:融资计划及项目构成;项目的资金来源及组成;偿还融资债务的计划、来源和措施;融资规模1亿元及以上项目单列材料(含项目建设书等基本情况);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未报送融资报告的原则上不纳入次年融资计划。

县国资办汇总初审并会同相关部门会商后,提出下年度政府融资计划及项目资金计划及建议,于12月10日前报县政府。

县政府审定国资办上报的年度融资计划后,将年度政府融资计划、融资项目和融资资金用途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审批。

第九条 县政府收到县人大常委会对年度融资计划及项目的审议意见后,批转县国资办将年度融资计划及项目分解下达给各投融资主体,并由县国资办向各融资平台出具融资批复,作为政府投资项目融资依据。

各融资主体根据下达的政府融资计划制订年度融资计划,具体落实项目融资的方式、规模、期限、融资成本、还贷来源、融资次数和具体额度,按照与有关金融机构确定的承贷金额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报县国资办、县金融办备案。

第十条 在融资过程中,确因特殊情况需新增或者减少年度融资计划及项目的,投融资主体应及时报县国资办,国资办汇总后报县政府,县政府审定后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意后执行。确需对部分单一项目融资事项进行调整的,投融资主体在保证项目实施进度的前提下应向县国资办报送调整方案备案。

第十一条 各投融资主体在债务性融资中需要提供有关方担保的,应在融资方案中予以说明。县级各投融资主体在融资中不得相互担保,规避连带风险。未经县政府同意,各投融资主体不得对其他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十二条 政府性融资要坚持多元化融资模式。银行贷款原则上使用中长期贷款,除土地储备贷款外,一般不借用3年期以下的贷款。融资利率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须报县政府审批。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性投资应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绩效第一、风险可控、依法经营的原则进行。各投融资主体应当充分发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制的作用,遵循全县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要求,坚持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战略目标,制定中长期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研究、集体讨论、科学决策,做到投资回收期与政府投融资计划相匹配,实现投入与产出良性循环。

第十四条 政府性投资应重点支持县内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及社会事业等领域的建设,合理调配经营类和非经营类项目。非经营类项目应坚持有利于带动基础产业、改善投资环境、储备土地增值的原则,提升城市形象和公共服务能力,增强公司自身造血功能;经营类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确保项目收益满足偿债需求,实现可持续发展。

各投融资主体严禁对已经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增加投资;严禁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严格控制与主业无关的投资项目;未经县政府同意,不得进行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高风险业务;收购兼并、以非现金方式对外投资的,应严格做好审计评估和尽职调查等工作。

第十五条 各投融资主体所实施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重大决策事项程序办理。500万元以下投资项目由各投融资主体报县国资办审核,报县政府审批;5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由各投融资主体报县国资办审核,报县政府同意后报县委审批。

各投融资主体年度总体投资规模应当按照县政府年初审定的投资计划执行,并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未经批准,不得超计划实施。

第十六条 凡实施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大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规范运作,杜绝违规操作。

第十七条 严格实行政府性投资项目目标管理,各投融资主体所实施年度项目须按月向县国资办报送实施进度。县国资办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投资完成后,各投融资主体应在三个月内对项目做出总结评价报告报县国资办,县国资办审查核实后报县政府并抄送县财政局。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各投融资主体应及时向县国资办书面报告情况。县国资办应组成调查组,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县政府书面报告情况。

第十九条 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管理,严禁随意变更。凡单项投资建设项目投入超预算百分之五以上(含百分之五)的,各投融资主体应及时将超预算情况和原因按第十条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切实把土地储备作为增强投融资主体资本运作能力的重要手段。由县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全县土地一级储备,保持供需相对平衡,通过规划控制、功能分区、土地整治等方式,促进土地增值,实现资源、资本、资金的良性循环。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融资资金坚持“统一管理、专项核算、封闭运行”的原则。

每年初县国资办应会同相关部门和投融资主体,根据年度项目投资计划、还本付息需求、项目经营收益、财政专项补助等情况,制订年度总体资金平衡计划,报经县财政审核、县政府审批后,由县国资办统一调度实施。

县国资办应定期召开政府投融资资金调度平衡会议,对资金用款情况和资金来源情况进行分析,加强国资集团内资金统筹调度,确保资金高效运行。

第二十二条 各投融资主体所实施投资项目必须为当年度按规定程序审批的方可纳入资金安排计划。未列入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又确需当年开工建设的应急项目或其他特殊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纳入项目管理追加资金投放计划。

第二十三条 政府性融资资金原则上采用授信额度方式,以降低融资成本。需要资金时由融资主体向授信银行办理用款手续(授信合同有规定提款时间和数额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所有投资项目必须按进度拨款。未能按计划支用资金、造成资金积淀和未能有效落实还款来源、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的项目,县政府可根据具体情况调减资金计划。

第二十五条 各投融资主体须按投资项目开设专户,按会计制度设立转账,按照下达的项目建设内容及投资计划进行明细核算,在每月5日前向县国资办报送上月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及偿还情况。县国资办汇总后应于每月10日前报送县政府,并抄送县财政局、县金融办。

第二十六条 各投融资主体应当于投资项目实施后,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度、组织管理等进行检查。每一季度末与融资资金存储银行、项目实施单位进行对帐,核对融资资金的投入、使用和偿还情况,并报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各投融资主体要按照效益最大化原则,降低内部运行成本,将运行费用严格控制在规定标准之内。同时严格区分政府投资项目和其他项目的管理和核算,合理分摊费用,防止套用政府投资资金、挤占成本等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 充分利用政府征信手段强化各投融资主体的投融资运作能力,采取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拨改投、非经营性国有土地作价注资、城建资产授权管理以及城市资源授权利用等多项措施,积极做大各投融资主体的资本金规模,增加现金流入,提高其资信等级。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投融资主体对政府性投融资形成的各类基础设施、储备土地等资产,要遵循科学合理、程序规范、全面详尽、动态反映的原则,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做好资产的登记、处置、收益管理和信息统计评价工作,真实反映投融资资产的价值。

第三十条 建立资产分类登记台账制度。各投融资主体对投资形成的各类资产严格账、卡管理,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保证资产完好。

属于基本建设项目形成的基础设施资产,应按项目进行核算,核算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的要求。该类资产台账反映的价值,应为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的工程决算价值。

储备土地的价值一般应按宗地进行归集核算,核算的内容应遵循各级财政、国土部门关于国有土地储备运营资金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该类资产台账反映的价值,原则上可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储备土地进行评估,以评估后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登记入账。

经县政府批准对外形成的股份、债权及实物组成的资本,应遵循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经核算后如实登记入账。

第三十一条 建立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对各投融资平台成立时政府拨给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的资产和其他法律确认的国家资产,在资产处置时,区别资产占用单位的性质,分别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政府投融资形成的基础设施、非经营性房屋建筑物等资产的处置,应当按照县政府批复文件、会议纪要等相关要件确定的意见,进行资产移交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建立资产收益管理制度。政府投融资资产收益包括: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资产特许经营、广告收入等收益;资产出售收入、资产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土地出让收益等。各单位应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资产收益的核算,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三条 建立统计报表及综合分析报告制度。各投融资平台在做好资产管理的基础上,应当编制资产统计报表和撰写综合分析报告,每季度及时上报县国资办。县国资办负责汇总各投融资平台统计报表,做出报表汇总和分析说明,并定期书面报告县政府。

第七章 偿债管理

第三十四条 融资资金的本息偿还按“谁融资、谁偿还”原则执行。各投融资主体须按照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本息偿还计划,及时足额偿还本息。

符合金融机构相关规定,并经县政府审批同意,融资资金用于第三方的,借贷双方应签订借款合同,明确还款期限和方式,由借款方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的还给贷款方,再由贷款方偿还给金融机构。

第三十五条 各投融资主体每年末应将当年偿债执行情况和次年偿债计划报送县国资办,县国资办汇总后,会同县财政局、金融办部门编制全县政府性融资资金筹措和偿还计划,并报县政府审定、县人大常委会审批后执行。

当年偿债执行情况和次年偿债计划主要包括:融资资金偿债、自有资金偿债和财政偿债资金偿债的计划和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偿还本息资金主要来源于各投融资主体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收益,对公益性等低收益项目实施财政补助。

各投融资主体取得的政府投融资资产收益,应首先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债务偿还和后续投入,其次用于平台自身的自我发展,不得违背征信管理拖延还款,影响县域金融生态。

对需实施补贴的部分由各投融资主体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经县政府审定后方可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三十七条 县财政建立偿债专项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项目运作收益、财政预算资金、专项补贴资金、预算外资金及土地基金等,偿债专项基金专项用于政府性融资补贴还款。

第三十八条 严格还款付息审批管理。各投融资主体承担的还本付息资金须在每期还本付息日前5个工作日内及时缴入县财政偿债资金专户;对纳入县财政预算的还本付息资金,由县财政局在每期还本付息日前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偿债资金专户。还本付息资金支出由县国资办初审、报县财政审批后拨付。

第三十九条 县国资办会同县财政局、县金融办以债务率、偿债率等相关指标为参考,建立政府融资风险预警体系,对政府的投融资规模、结构和安全性进行动态评估和监督,把政府性建设总量控制在财力可承受范围内,确保举债有度、用债有效、还债有信。

第八章 监督考核

第四十条 严格政府性投融资综合目标考核。由县国资办统筹建立完善指标体系,对每年度政府性投融资计划执行情况,对各投融资主体投融资完成情况和有关部门筹集资金情况,综合财政评审、项目审计、征信管理等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后作为政府补助和政府注资的依据,同时作为相关部门和人员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建立年度、季度融资计划及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县国资办要按季定期收集各投融资主体融资计划及项目的执行情况,每季度及年度末定期将全县总体投融资计划及项目的执行情况报告县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

主要反映以下内容:融资计划落实情况和融资项目进展情况;融资资金到位情况;融资项目建设情况;融资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使用融资资金公司的经营情况;变更设计和增加投资而调整当年融资计划及项目的情况;债务偿还情况;其他应报告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 建立政府性建设项目财政投资绩效评估制度。县财政局要加强投融资体系资金运行监管,每年末应会同县国资、金融等部门对各投融资平台资金使用进行投资绩效评估,评审结果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定期向县政府报告。评审结果纳入考核体系。

第四十三条 建立政府性投融资项目专项审计制度。县审计局应对融资项目有关投资建设和投融资平台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审计情况及时报告县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审计结果纳入考核体系。

第四十四条 建立金融生态指标评价制度。县金融办每年末应会同相关金融机构对各投融资平台履行维护地方金融生态职责提供评估报告报送县政府。评估意见纳入考核体系。

第四十五条 建立行政监察制度。县监察局应当依法对各投融资主体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纪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县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各投融资主体及其承担的政府性投融资建设项目,依照本规定实施监督,督促项目建设投融资主体、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施工单位按本规定开展政府性建设项目投融资及项目建设,促进政府性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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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2:3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