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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大足县政府投融资平台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有效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各投融资平台。

第三条 各投融资平台资产管理范畴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针对我县各投融资平台的实物形态资产管理,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土地以及对外投资。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资产管理由各投融资平台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具体办法,报县国资办审查备案。

第二章 资产的形成和计价

第五条 全县所有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及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股权都作为政府增资,注入县级投融资平台。

第六条 对目前部分行政事业资产无原始价值或原始价值与现行价值存在较大差距的,由县国资办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资产进行全面评估。县国资办按照“统一管理、集中持有、分层经营”原则,对所持有资产有计划地向各平台增加投资。

第七条 各投融资平台固定资产的购置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制定管理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购置。资产购置管理制度应报县国资办备案。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以其购入价加由公司负担的运输、装卸、安装调试、运输途中保险费及其他附加费用计价,国外购入的还应包括进口税金;

(二)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固定资产原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

(四)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按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

(五)接受捐赠、从境外调入或引进的固定资产,以所附单据确定的金额加上由公司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所附单据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现行市场价格计算;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第九条 属于基本建设项目形成的基础设施资产,应按项目进行核算,核算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的要求。该类资产台账反映的价值,应为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的工程决算价值。

第十条 储备土地的价值一般应按宗地进行归集核算,核算的内容应遵循各级财政、国土部门关于国有土地储备运营资金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该类资产台账反映的价值,原则上可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储备土地进行评估,以评估后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登记入账。

第十一条 经县政府批准对外形成的股份、债权及实物组成的资本,应遵循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经核算后如实登记入账。

第三章 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对划入各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资产使用权、日常管理和维护仍由占用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各投融资平台对政府性投融资形成的各类资产,要遵循科学合理、程序规范、全面详尽、动态反映的原则,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做好资产的登记、处置、收益管理和信息统计评价工作,真实反映投融资资产的价值。

第十四条 对政府投融资形成的基础设施、非经营性房屋建筑物等资产,应当按照县政府或县国资办批复文件、会议纪要等相关要件确定的意见,进行资产移交等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资产分类登记台账制度。各投融资平台对投资形成的各类资产严格账、卡管理,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保证资产完好。

第十六条 建立财产清查制度。各投融资平台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至少每年终清查一次),固定资产清查主要是通过对固定资产实物盘点进行帐物核对,以便真实地反映其实有数量和分布情况。

第十七条 完善在建工程结转制度。各投融资平台对已达到可使用状态的在建工程,应在三个月内组织验收,经验收的项目按要求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进行竣工决算,经竣工决算项目要及时转入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四章 资产报废

第十八条 各投融资平台的固定资产因超过使用年限、丧失使用功能、毁损、灭失等原因,可申请固定资产报废。

第十九条 申请报废的程序:首先由使用部门按实报告单位,由单位组成资产报废鉴定小组予以鉴定,重要资产须经中介机构或国家规定的部门进行鉴定,各单位将鉴定意见报县国资办审批,重要资产报废经县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报废的资产应及时处理,所得残值变价收入按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 各投融资平台应严格按照《大足县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足府发〔2009〕32号)有关要求建立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对各投融资平台成立时政府拨给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的资产和其他法律确认的国家资产,在资产处置时,区别资产占用单位的性质,分别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有产权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对转让方案作出决定,并报县国资办审批,重要资产及股权转让须报县政府审批。

第二十四条 转让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

第二十五条 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市政府、市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或其分支机构中公开进行,同时应当遵守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

第二十六条 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采用拍卖、电子网络竞价、招投标等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取得的净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资产评估

第二十七条 资产评估实行备案制和核准制,按国家规定由县国资办或县政府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下列行为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六)企业租赁;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各国资平台及负责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估价。

第七章 资产抵押

第三十条 各投融资平台以资产进行抵押贷款,须经县国资办批准并进行评估备案审查。

第三十一条 各投融资平台未经县政府或县国资办批准,不得互相担保或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十二条 政府储备土地设定抵押权,其价值按照市场评估价值扣除应当上缴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确定,抵押程序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程序执行。

第三十三条 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应为担保贷款,其中抵押贷款必须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土地储备贷款应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土地储备机构应加强资金风险管理,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八章 资产收益

第三十四条 建立资产收益管理制度。政府投融资资产收益包括: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资产特许经营、广告收入等收益;资产出售收入、资产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土地出让收益等。各单位应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资产收益的核算,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的规定。

第九章 清产核资

第三十六条 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平台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平台的各项资产损益,从而真实反映平台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平台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县国资办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平台进行清产核资:

(一)平台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平台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

(二)平台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

(三)平台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平台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五)平台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

(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平台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第三十八条 县国资办根据平台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平台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第十章 资产统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第4号令认真搞好平台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建立统计报表及综合分析报告制度,真实反映平台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国有资产营运基本情况。

第四十条 各投融资平台在做好资产管理的基础上,应当编制资产统计报表和撰写综合分析报告,每季度及时上报县国资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编制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 县国资办应当加强对平台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督促指导,对平台报送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各项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负责汇总各投融资平台统计报表及分析,做出报表汇总和分析说明,并定期书面报告县政府。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授意、指使、强令平台财务会计等人员编制和提供虚假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除依照《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还应对平台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并对其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降一等级处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于玩忽职守、编制虚假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影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质量的,除依照《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还应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和降低薪酬处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单位和个人因故意、渎职等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降一等级处理,对其他人员给予降低薪酬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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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3:1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