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拆迁 |
释义 | 1 汉语词汇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城市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进行再建设的过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生产力得到空前的发展。为了城市的整体规划,有时也为了国家专项工程建设的需要,有必要对原有建筑房屋进行拆除、搬迁,达到整体的整齐划一或对日益紧张的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另有水杳杳所著小说《拆迁》。 ◎ 拆迁定义◎ 字面含义“拆”,是指将土地上原有的建筑物或其他必须拆除物拆除。 “迁”,是指对原土地使用者的暂时或永久迁移。 ◎ 法律含义根据2011年最新的房屋征收条例,拆迁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需要,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 拆迁补偿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 ◎ 拆迁住宅房屋补偿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农民自建三种方式。 拆迁国有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房屋调换和面积标准房屋调换三种方式。 拆迁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住宅房屋,拆迁人还应当给予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 拆迁非住宅房屋补偿拆迁已领取营业执照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该补偿包括房屋补偿、停产停业补偿以及设备安装调试等其他补偿。 ◎ 拆迁协议折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它适用《民法通则》 和《合同法》。 ◎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特征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协议关系主要有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参加,仅有一方当事人,协议关系便不能成立。 2、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是无论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实力、政治地位如何,不允许任何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二是体现房屋拆迁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即一方从对方获得某项权利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凡显失公正的协议是可撤销的。 3、协议必须是房屋拆迁双方的合法行为。所谓合法行为,是指按照房屋拆迁法规规定的要求而实施的行为。如 当事人的资格,社会组织作为房屋拆迁协议当事人要有法人资格;承办人签订协议要有法人或法人代表的授权证明;委托代理订立协议的要有合法手续;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时,应当出具产权证书、使用权证明等法律文件。凡违反法规规定,采取欺诈手段等所订立的协议都是无效协议。 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现在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则受到法律的强制。其次是依法订立的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再就是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纠纷,协议条款便是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 5、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协议,协议的当事人依据协议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6、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 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至于每一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还应视拆迁补偿方式不同而不同。对于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主要载明补偿金额、搬迁期限;对于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主要载明安置用房的结构、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即实行强制性公证。通过公证,保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利于消除被代管人对协议的疑虑。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由于原有的房屋及其他附属物凝聚了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资金和劳动力,并且房屋的拆除也影响了他们赖以栖身的物质场所,所以,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也符合社会道德,有必要对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者、使用者给予适当补偿和安置,维护他们正当、合理的利益。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符合城市规划、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四个基本原则。 ◎ 自助拆迁◎ 自助拆迁的概念自助拆迁就是尚未拆迁的旧区业主们有拆迁意向,再由业主代表通过当家作主网的开放平台,公开讨论并汇总意见,使得大多数业主意见点集中后,由当家作主网协助业主委员会完成自助拆迁投资的设计和推进工作。自助拆迁倡导以拆迁业主为核心,其中涉及建还回迁部分的户型、设计、功能等,在国家政策和规定允许的范围内业主均有权决策,真正实现拆迁业主当家作主。 ◎ 自助拆迁的发展史“自助拆迁”源自2007年海南三亚月川社区的“自主拆迁”模式。据当时月川居委会党支部书记林世耀介绍,“强制拆迁”已经转化为“自主拆迁”,“要我拆”已经变为“我要拆”了。自主拆迁思想的先进性在当时引起了轰动,成为当时的热门话题。随后,在接下来的几年时间内,“自主拆迁”思想慢慢得到各地政府的支持,广东、广西、陕西、四川、湖北等地均有自主拆迁的案例。2010年,“自助拆迁”吸纳了“自主拆迁”的优势,并加以改进,倡导居民根据实际生活条件,自助发起小区拆迁项目。这样做的结果是:业主转换了角色,从被动接受拆迁事实,到主动寻求拆迁机会改善民居;土地既得利益者转换了心态,从独自牟取房产暴利,到与每一个拆迁户共享土地开发的增值利润;政府转换了焦点,从追求城市建设高速发展,到以切实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为本。同年,上海市政协委员屠海鸣同志正式提交关于自助拆迁的议案,建议采用小规模居民自助拆迁改建的方式进行旧区改造,使之成为完善旧区改造的一种新途径。将改造的主动权交还给居民,以人为本,推动和谐社会创建步伐的自助拆迁模式在未来规划和发展中的作用令人期待和瞩目。在2011年,“自助拆迁”以一个全新的姿态出发,“自助拆迁”项目遍地开花,越来越多的业主开始通过自助拆迁平台发起小区重建改造项目,实现了加快城市化的脚步,对十二五新规划起到了积极作用。 ◎ 拆迁冻结◎ 拆迁冻结的概念拆迁冻结就是已经决定要拆,但是拆迁之前需要对拆迁区域内的房产进行评估以便对业主给出相应补偿或者安置方案,在这个期限之内所谓的冻结就是在冻结期内禁止房产持有人变更房产的面积以及归属,禁止人口潜入该房产所在户口,拆迁冻结的期限不等,也许因为安置资金不到位会冻结一到两年,拆是一定要拆的,剩下的就是时间问题了。 拆迁冻结的时间节点是市政府建设通告或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之日。 ◎ 拆迁冻结的作用拆迁冻结是为了便于国土规划部门和房屋管理部门对该区域的人口进行统筹规划。其实际作用如下: 1、以拆迁冻结日为标准根据是否离异或丧偶后是否再婚、是否已满法定婚龄对该区域居民进行分户划分。 2、拆迁冻结日为标准根据是否在之后擅自抢建改建对新建部分进行补偿划分。 3、拆迁冻结日为标准根据被拆迁房屋是否超过批准使用期限对房屋进行补偿划分。 4、以拆迁冻结日为标准确定房屋是否能够进行过户、出租、抵押的交易行为。 5、以拆迁冻结日为标准确定房屋户口是否能够进行入户、分户、移户的户籍变更行为。 ◎ 拆迁术语拆迁 把经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将原土地合法使用者及房屋合法使用者及房屋合法使用者迁到其他地方安置,并拆除清理原有建筑或其他妨碍项目实施的地上物,为新的建设项目施工创造条件。 ◎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资格证书,自行或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 司法强拆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房屋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第三章第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配合补偿。 ◎ 拆迁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方具有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 拆迁许可证是拆迁人在实施前,由行政机关根据其提交的文件资料批准的一种附有明确期限的行政强制许可行为。没有获得该许可,拆迁人不得进行拆迁程序。 ◎ 拆迁纠纷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 货币补偿基准价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是指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年度或半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市场交易的平均单价确定,报人民政府批准并对外公布的房屋基准价格。 ◎ 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提供价值相当的房源对被拆迁人进行异地或同地安置,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不小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 ◎ 新拆迁条例新的拆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90号令,于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公布施行。 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废止。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2 云南人民出版社出版图书◎ 图书信息书 名: 《拆迁》 作 者:水杳杳 出版社: 云南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年05月 ISBN: 9787222064577 开本: 16开 定价: 29.80 元 ◎ 内容简介《拆迁》讲述方若冰从国土局转战新成立的拆迁办,成为综合科副科长兼负责人,在新单位的运行中与同事一起发挥才华,做得顺风顺水。不料,当拆迁办走上正轨后,主帅易人,把方若冰提拔起来的李明达成了副职,新领导黎鸣为达个人目的,对李明达带来的开山之臣极尽排斥,方若冰一再退让,还是苦不堪言。 D市的海港城要全征全拆,农民不肯征地拆迁,有一户农民暴力抗拆,以自焚相逼。情急之下,方若冰不顾后果,答应了农民的请求,随后被停职处理。在等待最后处理结果的过程中,引发了各方的争议。 方若冰在这场科长之争中意外胜出,随后的一宗城市拆迁的案件因为补偿的错综复杂引发了拆迁户的不满和上访,方若冰虽极力化解危机,面对黑暗和不公却无能为力。 ◎ 作者简介水杳杳,某政府部门公职人员。在机关一直从事信访、执法、统计等工作,在长期接触征地拆迁工作的同时,也在不断思考现存的法律和体制问题。曾出版小说《女监察员》。 3 重庆出版社新出版图书◎ 图书信息作者: 邓心 出版社: 重庆出版社 出版年: 2011-6 定价: 32.00元 ISBN: 9787229039011 ◎ 内容简介作为滨江开发商的龙头企业,李总于两年前以颇低的价格拿下城市中心区黄金地段,但过去的两年间一直苦于钉子户拒绝搬迁,演绎出很多黑社会故事,就在最后的钉子户也准备签协议无奈走人的情况下,新城规划又给了李总一个新的梦想——将来这里可是寸土寸金!于是,他又反过来拉拢钉子户拒绝搬迁,以此与政府打时间差,因为按照他的如意算盘,仅此项土地开发延迟一年就将坐收十亿! 与此同时,这个不受地产商关注的二线城市,也获得了几乎所有著名地产企业的注意,地产大佬们纷纷前来考察,有些动作快点的,早已经捷足先登,以前被手里这块“烫手的山芋”折腾的几乎破产的李总,现在左右逢源,握着手里那块未开发的金矿,无数地产江湖中他想见一面都难的大佬现在都主动找他合作……他深知江湖险恶,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在竞争中被大佬们吞入口中,于是通过各种关系与拆迁办主任建立了“深厚”的友谊。 在交往过程中,投拆迁办主任李晓春爱好传统文化之所好,附庸风雅,玩起了收藏。李总并趁机将巨资拍得的珍品说成是在潘家园淘回来的不值钱的货色,象征性的收了几千块钱就送给了李晓春,从而不动声色的实现了行贿的目的。另一方面,也就是在这块土地上,那些传承百年的老宅,和那些著名的古迹,却在这位表面附庸风雅实际企图靠政策和土地大发横财的地产老板的淫威下,面临着严重威胁。 随着新城建设的深入,各种利益之间的矛盾凸显,一直把李总当成热爱古城的儒商的拆迁办主任,发现苗头不对,试图规劝李总在商业利益和社会效益之间进行取舍时,李总终于亮出底牌,将那只当年5000块“送”给拆迁办主任的古董的身份拆穿……头一次遇上这种情况的李晓春猝不及防,只好在接下来的一些工作中,对这个老大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而在国土局,著名的“土地奶奶”女局长陈彩萍却比李晓春和规划局局长都更早的洞悉了未来的“商机”,利用新城建设之际大肆敛财,并且通过去北京等大城市考察的机会,将极有生活品味的女副市长江珊拉下了水。 李晓春的工作在两位女领导的过多“关注”下,往往左右为难,每次顺水推舟给地产商做了人情,内心就极其痛苦,顶着不办,又受到女领导给予的极大压力…… ◎ 名家看《拆迁》一部好的现实题材的小说,是对一个时代的真实记忆以及对社会现实的真实记录,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拆迁》无疑是一部好小说。 ——著名作家、《青瓷》作者浮石 《拆迁》不仅仅是让读者去猎奇,而是要让我们大家去关注中国的人居问题,以及在解决这些问题中我们所得到的教训。这是一本有时代意义的好书。 ——著名作家、《仕途》作者肖仁福 《拆迁》,记录了社会不同阶层对于居住问题的困惑与探索,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个故事可以看做即将终结的“地产战国时代”的墓志铭。站在“拐点”之上,回望过去的血雨腥风,更宜展望未来。捧读此书,却忍不住慨叹我们也曾被裹挟于地产的洪流之中。 ——正略钧策管理咨询公司董事长赵民 这部作品讲述房价飞涨的内幕真相,全面曝光开发商炒房的种种手段,并且一竿子捅到官商联手牟利的种种细节。翻开《拆迁》,您将全面了解“高房价”背后不为人知的故事! ——中国作家富豪榜创制人吴怀尧 “幸福”不是做一个美梦然后立刻醒来,当“居者有其屋”演变成“一夜暴富”的神话之后,这个市场必然呈现病态的繁荣,这正是这个故事让我们反思之处。 ——著名经济学家、北京大学民营经济研究院企业智库研究所所长钟永生 作者:邓心 资深媒体人,作家。历任湖北人民广播电台主持人、《财经时报》金融编辑、《大视野》杂志社副主编等职务。从事媒体工作16年,著有《中国品牌大师》等作品。其“次级债多米诺效应显现中国”、“四大粮商加速中国布局”等深度报道在业界产生较大反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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