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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大足县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度精神病患者的救治办法
释义

重度精神病患者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如得不到及时医治,极易做出杀人、放火、自伤、毁物等危险举动,给患者家庭和社会带来严重危害。为切实加强重度精神病患者的救治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救治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需治疗且监护人无能力实施医治的精神病患者,可以纳入政府救治范围:

(一)到市进京上访;

(二)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三)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二、救治期限及费用

(一)救治时间原则上在三个月以内,在此期间救治费用标准为1000元/人·月(含治疗费和生活费),由县财政全额负担。入院时间以县政府批准之日算起,除特殊情况外,批准之前自行送医院治疗的精神病患者由所在地镇街负责其费用。

(二)对极个别确需延期继续治疗或同一病人一年内再次入院进行治疗的重度精神病患者,其费用由县、镇街两级财政共同负担。镇街财政负担三分之二,县财政负担三分之一。

(三)对长期住院治疗的精神病患者,其费用由县财政和镇街财政各负担50%。

(四)由镇街财政负担的救治费用,应按时支付给医院,逾期10日仍不支付的,由医院提供欠费镇街名单,县财政局会同县信访办、卫生局签署意见后送县目标督查室扣减当年综合目标考核分值,5000元以下(含5000元)扣1分,5000元以上扣2分,并由县财政局在当年下拔镇街有关款项中扣出。

三、报批程序

(一)由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向所在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调查核实后,再向县政府提出申请,县信访办会同县卫生局调查核实,确需救助的,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由所在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出具介绍信,指派专人护送至万古精神病医院救治,并缴纳3000元/人押金。

(二)如遇突发精神病患者严重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等暴力事件,不论镇街或辖区内其他部门送至医院救治的,均由其所在地镇街先到县信访办办理《重度精神病患者政府救治预批表》,经同意并向救治医院交清押金后,方可纳入政府救治范畴,同时完善正式报批手续,救治起始时间从实际送治时起算。对虚报情况、夸大其词的,经查实后,所有费用由所在地镇街自行负责。

四、费用结算方式

县、镇街财政各自负担的精神病患者救治费用,原则上每半年与医院结算一次,即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结清。

五、其他

(一)精神病人的入院和出院手续由其所在地镇街负责办理。救治期满的,由医院向镇街出具出院通知单,并抄送县信访办、县卫生局、县财政局。镇街逾期不办理精神病患者出院手续,产生的后续费用由镇街全额负担。救治期满应该出院的,医院不告知所在地镇街和县信访办、县卫生局、县财政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医院自行负担。

(二)救治医院每年11月30日前向县信访办提供长期住院精神病患者的治疗情况及治疗建议,县信访办会同县卫生局、各镇街调查核实后,确需继续治疗的,经精神病患者监护人及所在地镇街签字同意后,方可再纳入长期救治范围。

(三)长期住院精神病患者在救治期间,监护人要求临时性接回,由其监护人书面申请,经医院同意后方可接出,并报县信访办备案。医院不上报县信访办备案,经查实的,全年费用由医院负担。

(四)精神病人住院期间,因内、外科病情加重需转入上级医院的,县人民医院作为转入医院,转院手续及费用由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负责,没有监护人的由所在镇街负责。

(五)精神病人住院期间死亡的,由其监护人负责组织火化和处理善后事宜,没有监护人的由所在镇街负责。

(六)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由县信访办负责解释,足府办发〔2009〕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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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2:4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