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大足县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验收环节实施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为保障我县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大足县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申请和实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验收环节的主办事项,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办部门)负责实施。县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是验收审批项目的主办窗口,公安消防、环保部门窗口为协办窗口。主办事项并联下列协办事项: (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审批;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审批; (三)建设工程环保验收或环保预验收审批。 第四条协办事项由下列部门依法办理: (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实施审批;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由公安消防部门审批; (三)建设工程环保验收或环保预验收由环保部门审批。 公安消防、环保部门,以下统称协办部门。 第五条主办部门应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向社会统一公示实施竣工验收备案及其并联审批项目的工作流程、办理期限、申请材料目录及法定形式、附带收费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事项。 协办部门应将本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及法定形式全面、准确地提交主办部门统一公示。 主办部门应在其行政服务中心接件窗口会同协办部门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第六条协办部门应指派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进驻县行政服务中心协助主办部门接件窗口工作(以下简称进驻人员),进驻人员应具备审查本部门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的资格和能力,代表本部门领取并审查协办材料、出具申请材料审查意见、接收相关函件,向主办部门送达协办意见等,同时负责解答申请人的相关咨询。 协办部门指派或更换进驻人员,应通过县行政服务中心向主办部门出具公函。协办部门更换进驻人员的周期应不短于6个月。 进驻人员应遵守主办部门接件窗口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服从县行政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办理主办事项,应向主办部门窗口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主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原件,必须注明联系人和电子邮件地址);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原件);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书》(原件); 5、《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原件); 6、《重庆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 7、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书》(原件); 8、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原件); 9、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原件); 10、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原件); 11、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2、施工单位提供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证明(原件,甲乙双方盖章); 13、经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原件); 14、商品房工程应提供《新建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 1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提供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6、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量绘制的1:500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地形图;属市政管线工程的,提交具有相应资质单位验收合格的管线竣工图和测量资料; 17、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编制的房屋竣工测量报告; 18、项目配套设施验收意见; 19、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但主办部门不得以此为由要求申请人办理其他部门的许可、审批、备案手续)。 其中:以上16至18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实施的规划验收所需材料。 (二)公安消防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1、各阶段审核意见书 (1)初步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 (2)施工图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限2006年5月1日前消防部门已颁发施工图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的建设项目)。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 3、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质量验收报告表(附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质量合格承诺书》、设计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质量合格承诺书》、施工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合格承诺书》、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监理合格承诺书》)。 4、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表上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5、消防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应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6、填写《消防产品选用清单》表格,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8、经消防部门审核同意的施工图(限2006年5月1日前消防部门已审核同意施工图的建设项目,包括总平面图、标准层平面图及非标准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消火栓及喷淋系统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防排烟系统图)。 从2006年5月1日起,消防部门不再审查建设项目施工图,也不再颁发施工图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 (三)环保部门所需申请材料(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分为环保验收或环保预验收): 1、环保验收: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分为4种形式): 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污染物排放申请表(适用于以污染物排放为主的建设项目); 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适用于以生态影响为主、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适用于以生态影响为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适用于以生态影响为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2)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或环评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验收调查报告(填写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申请人不提供此项申请材料)。 2、环保预验收(试生产): (1)重庆市建设项目环保预验收(试生产)申请表。 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时,应按部门分类成套提供。申请人不再单独向协办部门申请规划、消防、环保验收。主办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自行到协办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协办部门不得在主办部门之外另行单独接件。 第八条主、协办项目的审批(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与受理 1、申请人持公示的主、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到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提出申请。 2、建委窗口应当场对主、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有并联审批项目的,必要时,建委窗口也可约请协办窗口参与审查),作出同意、不同意受理的决定。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建委窗口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同意受理的,建委窗口应向申请人出具主、协办部门规费缴纳明细单,并履行材料交接手续。 5、建委窗口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与决定 1、建委窗口向协办窗口发出协办通知书。 2、协办窗口收到协办通知书后立即到建委窗口领取协办所需材料,履行材料交接手续。 3、主、协办窗口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进行审查和作出决定。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办理程序简单,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办结的,主、协办窗口应当场即时办结。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需经审核、检测、验收等环节,需要1日以上才能办结的承诺件和报批件项目,主、协办窗口分别向各自的部门移送相关材料,并在政府公示的承诺时限内完成并联审批项目的审批,同时在承诺时限内将意见返回到窗口。 4、协办窗口将协办意见回复到主办窗口。 5、主办窗口将协办意见移送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在审批时限届满前进行审查;同时,在作出许可决定前综合研究相关协办意见,作出“同意”、“不同意”的决定,并将主办决定意见返回到主办窗口。 6、主办窗口完成文书或证件的制作,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九条协办部门接到受理书面凭证后,应按照本系统上下级的审批权限,及时确定承办部门,但应由协办部门负责统一与主办部门进行工作衔接。 第十条协办部门应自接到受理书面凭证之日起10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回复主办部门,因情况特殊难以在10日内回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日回复审查意见,但应在10日届满前将延长期限的情况以书面方式告知主办部门,主办部门的办理时限相应顺延。主办部门接到协办部门延期告知后,向申请人出具主办事项延期审批通知并说明理由。 协办部门在10日内未回复审查意见且未告知延长时限的,主办部门应中止办理主办事项,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通知,同时向协办部门发出协办事项催告函。协办部门应自接到协办事项催告函之日起10日内回复审查意见。协办部门逾期不领取协办事项催告函或者在催告期限内仍不回复审查意见的,视为协办部门同意协办事项,主办部门应恢复办理主办事项,并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的书面通知,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 协办部门在催告期限内回复审查意见的,主办部门应恢复办理主办事项,并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的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协办部门应在规定的审查期限内选择“同意”、“不同意”、“需转报上级机关批准”三种审查意见中的一种回复主办部门。 协办部门回复前款三种审查意见之外的审查意见的,视为未回复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协办部门回复“同意”的审查意见的,若涉及缴费、领证等事项,应附缴费、领证的具体金额和方式的书面告知书一式三份,主办部门同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应将协办部门所附缴费、领证的具体金额和方式的书面告知书一份给申请人,转告其按协办部门的规定缴费、领证。 第十三条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附不同意的书面理由;不附理由的,视为协办部门未回复审查意见。 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查意见(附理由)的,主办部门应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同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并附协办部门“不同意”的审查意见,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 第十四条协办部门回复“需转报上级机关批准”的审查意见的,主办部门应作出中止办理主办事项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通知。待上级机关出具审批意见后,应恢复办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的书面通知。 第十五条主办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决定。决定备案的,作出备案决定;决定不予备案的,作出不予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 主办部门办理主办事项依法需要进行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中介机构评估等事项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但应作出中止办理的决定,将进行以上事项的相关依据、内容和起始时间等书面告知申请人。上述事项完毕后,主办部门应立即恢复办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的书面通知。 第十六条 并联办理环保预验收的,申请人在领取备案决定后,还应依法向环保部门申请环保正式验收。 第十七条主办部门应自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之日起10日内以电子触摸屏或网上公布等形式公示办理结果。 第十八条主办部门向申请人送达相关材料,按照申请人提供的电子邮箱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到主办部门接件窗口领取。申请人领取材料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并填写送达回执。申请人逾期不领取的,视为相关事项已告知或相关文书已送达申请人。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其他专项验收项目,由主管部门单独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日”,指法定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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