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大足文学艺术奖评奖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 为规范大足文学艺术评奖活动,促进文学艺术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足文学艺术奖是两年一届的区域性的文学艺术最高奖,共设立“大足文学艺术奖”、“大足文学艺术奖提名奖”两个奖次,每个奖次10个名额(可空缺)。每届评奖时间定于当年3月1日至3月30日。 第三条 大足文学艺术奖对大足行政区域内的人员创作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以及本区域外人员创作大足题材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在外地大足籍人员创作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予以奖励,授予获奖作品“大足文学艺术奖”和“大足文学艺术奖提名奖”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文学艺术作品评选奖励范围,包括文学类(含小说、诗歌、散文、戏剧影视剧本四个子项)、美术类、书法类、摄影类、音乐类、舞蹈类、戏剧类、曲艺类、杂技类、影视剧类、文艺论文类等文艺门类。每个文艺门类作品每届评奖不超过3件。 第四条 大足文学艺术奖评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二)坚持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原则; (三)坚持贴进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三贴近”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五)坚持专家评审与市民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六)坚持反映时代性与体现地方特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参评作品必须是上两年3月1日至当年2月28日期间的作品。 (一)参加文学、美术、书法、摄影和文艺论文类评奖的作品,还应是在省级及以上的刊物发表、出版社出版或参加县级(县委、县政府主办)及以上展览并获奖的作品; (二)参加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影视剧门类评奖的作品,还应是在省级及以上报刊发表、媒体演播、出版社出版或参加县级(县委、县政府主办)及以上演出并获奖的作品; (三)具有重要价值、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大足题材的文艺作品。 第六条 参加大足文学艺术奖文学、美术、书法、摄影和文艺论文门类评奖的,参评者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参评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 (二)参评作品被发表或被展览、收藏的证明(原件和被审定有效的复印件); (三)参评作品创作者基本情况。 第七条 参加大足文学艺术奖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影视剧门类评奖的,参评者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参评作者简介、曲谱; (二)参评作品获奖证明(原件和被审定有效的复印件)或演出场次证明(由主办单位出据证明并附节目单); (三)参评作品主要创作者、表演者、辅导者基本情况; (四) 参评作品其它相关资料,如剧照、录像带或CD、VCD、DVD光盘等。 第八条 各类作品的评奖皆实行差额提名、差额评选制。同时,文学、美术、书法、摄影和文艺论文作品类的评奖,通过观看作品原件方式评出获奖作品;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影视剧作品类的评奖,通过观看参赛作品录像资料的方式评出获奖作品。 以上各门类获奖作品在广泛征求意见后,予以公示、公布。 第九条 评奖期间,设立大足文学艺术奖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一)评委会由知名文艺工作者和宣传部、文联、文广新局等部门人员组成。其中,知名文艺工作者占评委会成员总数的2/3以上。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秘书长1人,成员7—9人; (二)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县文联,在县委宣传部的领导下,负责办理评奖具体事务。 第十条 评委会实行回避制度,评委会成员原则不得对本人的作品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评委会成员和评委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奖纪律,评委会成员在评奖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评委会解聘其评委职务;评委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参评作品著作权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评委会取消其参加评奖资格、撤销已获得的奖项、追回所得奖金、取消下两届参评资格。 第十三条 评奖所需费用,在大足文学艺术奖专项奖励资金中列支。每届评奖的支出额度由评委会提出申请,经资金管理单位和监督部门共同审查批准后使用。 第十四条 奖励经费来源: (一)县财政每届预算安排专项资金; (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奖励经费由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设立专门账户管理,接受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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