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释义 | 财政部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年2月27日 财企[2008]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有关精神,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并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暂行办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大中型水库库区(以下简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结余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国发〔2006〕17号文件规定筹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按照国家每年核定的农村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扶持标准,分配各省(区、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后结余的资金。 第三条 结余资金用于支持实施经批准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解决移民遗留问题, 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临时性、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补助支出。 第四条 结余资金扶持方向。 (一)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项目。 (二)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农村饮水安全、沼气、交通、供电、通信广播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项目。 (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 (五)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劳动力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及职业介绍项目。 (六)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有市场前景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旅游业、加工业、服务业等生产开发项目。 (七)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项目。 (八)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临时性、突发性等事件的应急处置补助支出。第五条结余资金采取无偿拨款方式补助地方。结余资金的使用应与现有全国性规划衔接,与其他渠道资金统筹安排,用于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项目扶持。第六条结余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 (一)每年4月底前,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移民管理机构,根据经批准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及其实施情况,向财政部申请本年度结余资金预算,并抄报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成立之前,由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部际联席会议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的相关工作,下同)。 (二)财政部会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按照各省(区、市)经核定的农村移民人数情况、对全国统筹后期扶持资金的贡献情况,切块分配下达各省(区、市)结余资金。具体分配公式为: 对未按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实施项目以及未完成年度后期扶持基金征收计划的地区,不予拨付或适当扣减结余资金。 (三)中央按年度结余资金的20%预留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临时性、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补助支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发生临时性、突发性事件时,各省(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移民管理机构,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同时抄报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后下达资金。 (四)每年第一季度,各省(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应编制上年度结余资金使用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在每年4月底前审批上年度结余资金使用决算,并将批复结果上报财政部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五)结余资金年度预算上报资料主要包括: 1.本省(区、市)结余资金年度预算申请文件; 2.结余资金年度预算申请表(附); 3.经批准的本省(区、市)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实施情况; 4.其他需向财政部报送的材料。 第七条 各省(区、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央财政不予安排结余资金。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申报结余资金年度预算或未编制上年度结余资金使用决算; (二)截留、挪用结余资金; (三)虚报结余资金扶持项目;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结余资金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0149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收入”,结余资金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130335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支出”。 第九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结余资金的财务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督促有关单位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结余资金的使用单位应接受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监察、水利、移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结余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年度预算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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