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大洋协会常务理事会 |
释义 | 组成、程序和表决 常务理事会由协会理事会选举的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三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视协会工作需要及时召开,每年一般不应少于两次。 在特殊情况下,应召开包括名誉理事长和有关理事参加的常务理事会扩大会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三分之二成员构成法定人数,但这一法定人数须包括协会理事长(或由其指定主持工作的副理事长)和两名副理事长。 关于程序问题的决定,包括召开常务理事会扩大会议和理事会会议的决定,应由出席会议成员半数做出。 关于实质问题的决定,一般应由出席会议成员协商一致作出。如果就某一问题产生分歧,理事长应就该问题的内容充分征求修正意见;如果最终不能就某一问题达成协商一致,须由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成员做出决定,但这一多数至少须包括两名协会业务依托部门的常务理事。 权力和职责 常务理事会为协会的执行机关。常务理事会应根据协会章程和理事会所制定的有关规章,制订协会对于其权限范围以内的任何问题或事项所应遵循的具体规定。 常务理事会主要职责为: 向理事会提名协会常务理事人选。 选举产生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审定协会年度计划和经费概算。 审定协会内部行政与财政管理条例。 审查协会办公室的工作报告和有关计划。 提交本届理事会换届工作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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