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大连开发区网络文化协会 |
释义 | 协会概况大连开发区网络文化协会从2001年12月起开始筹备,到2003年4月正式成立。如今,经过六年多的不断发展,已拥有会员单位225家。 一、协会的名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网络文化协会(Dalian Economic Technical Development ZoneNetwork CulturalAssociation)。 二、协会的性质:大连开发区网络文化协会是由大连开发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及为营业场所提供服务的单位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质的地方行业性社会组织。是经我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三、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于经营者,联络并协调经营者与职能部门。规范经营者行为,树立我区网络文化服务业的良好形象,推动我区网络文化服务业的积极发展。 四、开发区网络文化协会接受开发区教育卫生局和社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五、地址:大连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1楼10号窗口。 六、业务范围: 1、大力宣传、贯彻、遵守国家和政府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我区互联网经营者的自我管理和监督。 2、积极服从、传达、配合、支持文化、公安、工商等政府各部门的工作与要求。 3、积极组织、开展、协调行业内的商业、文化、技术交流与合作,引导我区网络服务业步入良好的合作与竞争环境。 4、努力倡导文明经商、诚信服务的经营理念,制止并杜绝不正当竞争。 5、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行业利益为原则,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并联络各职能部门展开工作。 6、培训本协会会员,提高业务素质。 7、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职能部门提出本行业的地域分布、合理规划等的合理化建议。 8、交流合作于其它相关行业、社会团体,促进本行业发展。 9、合理谋求、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降低会员的商业损耗,增加会员的商业利润。 10、开展并参与有利于本协会会员、有利于本行业及其经营者、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所有活动。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名称:本团体定名为大连开发区网络文化协会。英译名为Dalian Economic Technical Development Zone Network Cultura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DDZNA”。 第二条 性质:大连开发区网络文化协会是由大连开发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质的地方行业性社会组织,是经我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于经营者,联络并协调经营者与职能部门;规范经营者行为,树立我区网络文化服务业的良好形象,推动我区网络文化服务业的积极发展。 第四条 隶属:本协会接受开发区教育卫生局和社管局民政处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业务原则:本协会在依据并遵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当地政府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开展业务。 第一款 大力宣传、贯彻、遵守国家和政府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我区互联网经营者的自我管理和监督; 第二款 积极服从、传达、配合、支持文化、公安、工商等政府各部门的工作与要求; 第三款 积极组织、开展、协调行业内的商业、文化、技术交流与合作,引导我区网络服务业步入良好的合作与竞争环境; 第四款 努力倡导文明经商、诚信服务的经营理念,制止并杜绝不正当竞争; 第五款 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行业利益为原则,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并联络各职能部门展开工作; 第六款 培训本协会会员,提高业务素质; 第七款 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职能部门提出本行业的地域分布、合理规划等的合理化建议; 第八款 交流合作于其它相关行业、社会团体,促进本行业发展; 第九款 合理谋求、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降低会员的商业损耗,增加会员的商业利润; 第十款 开展并参与有利于本协会会员、有利于本行业及其经营者、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所有活动; 第十一款 积极创办本协会为会员单位服务的经济实体。 第三章 协会会员 第六条会员种类:本协会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资格范围为大连开发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所有经营单位;个人会员资格范围为与本行业、本协会相关联的社会知名人士、供应商,或对本行业、本协会曾经有过或即将产生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 第七条 会员条件:拥护本协会章程;自愿加入本协会;热爱本行业并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入会程序: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格证明材料;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权利:会员具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决议表决权;会员具有参加本协会所有业务活动的权利;会员具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会员具有自愿入会、自愿退会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义务: 第一款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第二款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第三款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四款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五款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数据。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申告本协会理事会,并有效交办相应物件。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除名:如有严重违背本协会、本章程的言行,经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权力机构: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主要职责为:制定和修改章程;审议本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选举、任免下届理事会成员;就本协会本行业重大事宜或本协会重大变动作出决策。 第十四条决议生效: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换届年限: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责: 第一款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第二款提请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款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款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五款审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第六款向会员代表大会提请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理事会下设组织机构的设立; 第七款委任理事会下设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 第八款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九款制定本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款决定本届会员代表大会各次会议的召开,并提请或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常务会议:理事会常务会议视具体情况不定期召开,但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大会:理事会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组织人选: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等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第一款坚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第二款在本协会或本行业领域内影响较大; 第三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四款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五款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第六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法人代表: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会长职权: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款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工作; 第二款监督、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大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第三款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决定; 第四款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第五款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三条常设机构:本协会理事会为常设机构。具有下述责权: 第一款主持各机构、人员开展日常工作,拟订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款协调各机构、人员开展工作; 第三款负责并组织理事会常务会议、理事会大会的召开及其决议、决定的实施; 第四款研究决定各机构、人员的任用与管理; 第五款处理本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财管理 第二十四条经费来源:本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为:会费、获赠、政府资助或奖励、被核准范围内的业务活动的合法所得、资金利息、其他合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会员会费: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六条会费使用:本协会经费用于日常费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行业事业的发展等方面,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财务管理: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机构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负责财务管理机构的监督监察。财务机构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财务机构: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资产管理: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财务审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资产属权: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人员待遇: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生效 第三十三条章程修改: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大会决议通过并提请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为修改有效。 第三十四条章程生效:修改有效的本协会章程,须在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经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请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为合法有效。 第七章 终止与注销 第三十五条终止提出: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大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终止提请: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请行业主管部门审查。 第三十七条注销清算:本协会注销前,须在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应部门指示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协会终止: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章程经2002年8月30日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本协会章程自大连开发区社团登记管理处核准之日即2002年9月10日起,合法有效。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章程2006年12月14日第一次修订,2009年12月4日第二次修订,并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大连开发区社团登记管理处核准。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大会。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相关事宜—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1楼10号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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