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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搭上智力成果市场化的快车:入世后的知识产权维护
释义

内容简介

在现实生活中,漠视权利,侵害他人利益,甚至是肆无忌惮地损害、践踏他人权利的行为,仍频繁地发生。那些权利受到侵犯者,却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这在事实上怂恿了侵权行为。对法律的不知,或者知之太少,以及知之片面等等,常使人们陷入维权困境。

本套丛书出于保护弱势群体,强化公民维权意识的目的,从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衣食住行用、生老病死养等方方面面入手,以大量有现实针对性、新颖性的具体案例说法,剖析问题,为有效解决问题出谋划策,提供借鉴和建议。是真正方便人们学法、用法,足不出户便能请到身边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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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维权指南》丛书从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衣食住行用、生老病死养等方方面面入手,以大量有现实针对性、新颖性的具体案例说法,剖析问题,为有效解决问题出谋划策、提供借鉴和建议。是真正方便人们学法、用法,足不出户便能请到身边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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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序

法律是什么?法律是人们日常生活关系以及各种利益的调节器、保护神。可是,过去、现在或者将来,人们往往对法律有着或多或少、或强或弱、或明或暗的陌生感、疏远感和恐惧感。

传统中国的儒家文化,塑造了几千年来中国老百姓“君子喻义,小人趋利”的义利观、是非观和诉讼观。在中国,儒家正统的权利观念、权利意识的影响,可谓大隐于形、入骨深髓或者根深蒂固。耻于言利,怯于维权,羞于争讼,造成了整个社会广泛存在的对“好人不告状,维权是刁民”这样说法的认同感或者支持感。

现代法治社会,传统的文化价值观受到了来自人们利益冲突方面的强烈质疑,为什么我们不能理直气壮地维权?事实上,人们尊重权利、维护权利,以及为了权利而斗争,恰恰是从法律开始的。法律给了人们维权的规则,教给人们维权的方法,赋予人们维权的价值观念。于是,作为各种利益的调节器、权利的分配者的法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受到了人们

的敬重,在我们的生活中,法律是不可或缺的。倡导诚信,发扬民主,维护权利,用法律保持良好的交易秩序,已经成为人们不灭的梦想。

但是,仅仅制定了法律,或者写在纸上的法律,并不能代表我们就在事实上拥有了相应的权利。法律只是界定、确认了权利,在人们有纠纷时保护权利。“徒法不足以自行”,古人早就这样说。没有权利观念、权利意识,没有积极维护权利的行为,任何时候,法律也不过是一纸空文。

1998年的春天,我国在《宪法》中庄严地写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于是,法治就成为政治文明的重要表现形式。在我国,立法者唯恐法律不健全危及社会稳定,于是通过立法给人们提供了全面、系统、庞大而复杂的法律规范体系,以求社会生活井然有序,人民安居乐业。可是,现实生活中,漠视权利,侵害他人利益,甚至是肆无忌惮的损害、践踏他人权利的行为,仍然频繁地发生。那些权利受到侵犯者,却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这在事实上怂恿了侵权行为;对法律的不知,或者知之太少,以及知之片面等等,使人们陷入了维权困境。因此,知法、守法和用法,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一个合格公民的迫切需要,更是人们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基础。

作为法律的研究者,以及法律活动的实践者,不仅要检讨中国法律的历史,更应当反思究竟如何为中国法治建设尽自己的绵薄之力。于是,给面对纷繁复杂、纠纷难断,却不知如何运用法律、法规的人们,提供法律顾问般的帮助,就成了我们编写这套丛书的动机。

我们深知:任何人法律意识的培养,绝不是学一学法律条文,读一读法律理论书籍,或者听一听各种案件的审理,就能全部完成或者完善的。但是,这样一些尝试。又确确实实是人们熟悉法律,掌握法律,运用法律来解决实际问题必不可少的。

本套丛书,从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衣食住行用、生老病死养等方方面面入手,以大量有现实针对性、新颖性的具体案例说法。剖析问题,为有效解决问题出谋划策、提供借鉴和建议。

为了便于阅读和理解,本丛书的文字深入浅出,内容简洁明了,是真正方便人们学法、用法,足不出户便能请到身边的一个“法律顾问”。

目录

第一章 版权与我们的生活

1.看电视也有版权吗?

2.电影的著作权人怎么认定

3.谁完成了作品,谁就是作者吗?

4.中央电视台的台标设计者是版权人吗?

5.版式设计者也会有版权吗?

6.背景音乐也应交版权费

7.《让我们荡起双桨》的歌声也有版权吗?

8.鲁迅的作品还有版权吗?

9.《论语》上能署名孔丘吗?

10.你是否愿意让别人欣赏你的大作

11.该不该让别人记住你的名字

12.你是追求完美的人吗?

13.当心你的作品被肢解

14.复制权,版权之母

15.给予他人一个从作品中认识你的机会

16.作品出租权,让更多的人了解你

17.展览馆中的作品利益

18.作品与舞台,一对天生的搭档

19.作品放映权在何处

20.电波之价值几何?

21.看看银幕上的是你的吗?

22.百变金刚,改编权演绎

23.作品出门别忘了换件语言的新衣裳

24.掐头去尾可对作品美容,你信不信

25.出版者,你的利益在哪里

第二章 我们的专利,我们的权利

1.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属于谁

2.职务发明专利权可不可以约定谁享有专利权

3.职务发明者有哪些权利

4.职务发明者可以转让专利发明成果吗?

5.什么是许诺销售

6.职务发明者实施其专利,行不行

文摘

书摘

发表权在行使上因其自身特点有其特殊性,其一,发表权一般只能行使一次。当一个作品完成以后,不管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著作权人只要以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方式,将作品向大众公开以后,就是发表了。作者就不能就同一作品再行使第二次发表权了。其二,发表权一般不能单独行使,需要和其他著作财产权一起行使。比如在本案中,著作权人有在文章发表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其三,发表权专属于作者,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转移的,只有在作者麦世以后,而且其生前并未明确表示不得发表其作品的情况下,发表权才可以由其继承人行使。其四,发表权如果涉及其他人,发表权的行使还会受到其他人的制约。

发表权是一项重要的著作人身权,在我国《法》中采取的是列举式的方式来规定著作

权人有哪些权利,其中发表权排在首位。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将发表权表述为:“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该不该让别人记住你的名字

胡守云的丈夫刘西林先生于1943年完成了《解放区的天》这一歌曲的创作,该曲被广为传

唱,成为家喻户晓的经典革命歌曲。1998年7月30日刘西林先生到北京新华图书有限责任公司处购书时,发现由宁波出版社于1996年4月出版的《“七一”金曲》一书中《解放区的天》的署名为“佚名词,陈志昂曲”。胡守云认为该书使用《解放区的天》未征得刘西林的同意,宁波出版社出版发行该作品的行为及北京新华图书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行行为侵犯了刘西林先生的著作权,并对刘西林先生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侵害。由于刘西林先生已于1998年12月4日去世,自己作为刘西林先生著作权的唯一继承人,要求宁波出版社支付赔偿费2718元,并与北京新华图书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北京新华图书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赔偿费400元,并与宁波出版社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北京新华图书有限责任公司与宁波出版社向自己赔礼道歉并消除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

宁波出版社认为自己在出版《“七一”金曲》时参考的各种版本的歌曲集,对《解放区的天》不是未署名,就是署“佚名词,陈志昂曲”,出版社当时确实不知道作词者为谁,谈不上知其名而不署,故不构成对刘西林先生署名权的侵害。其 次.出版社没有侵害刘西林先生的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该曲被公开使用50余年,从未见作者有未经同意不得使用的声明。依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在作者未作特别声明的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是允许的,但应向作者支付报酬。出版社在《“七一”金曲》后面附了一个编后语,其中说明:“希望词曲作者见到此书后,主动与宁波出版社联系,以便寄样书和报酬。”在我们不知道词曲作者的联系地址,无法与他们联系的情况下,这种处理办法应该是得当的。而且,当时我们根本不知道刘西林先生和《解放区的天》的关系,怎么谈得上侵害其获得报酬权呢?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找不到一个对《解放区的天》署名为刘西林的版本,这说明刘西林先生的作者身份并不为很多人所知。所以,即使刘西林先生为《解放区的天》的著作权人的事实随时间推移广为人知,出版社也因没有知情不改、继续出版的事实,而未构成对刘西林先生著作权的侵害。

北京新华图书有限责任公司认为自己是销售商,所销售的图书都是从有图书批发权的国家承认的正式渠道进货,《“七一”金曲》一书是否有侵权行为自己不清楚。

人民法院在经过庭审后认定:《解放区的天》是1943年由当时在120师战斗剧社工作的刘西林同志创作的小秧歌剧《逃难》的主题歌。作者根据冀鲁民歌《十二月》曲调填词而成,对原曲调未作任何加工和修改。《解放区的天》原名为《边区的天是明朗的天》,全国解放后,这首歌传向全国,并将歌名及歌词中的“边区的天是明朗的天”改为“解放区的天是明朗的天”,曲调除增加了几个相同音符外,其他概无变动。许多年来,诸多音乐刊物,包括一些著名刊物在刊载《解放区的天》时都将作者误署名为“佚名词,陈志昂曲”。对此,陈志昂先生早在1985年就已公开否定他是《解放区的天》的作者,而肯定了刘西林是该曲作者的事实,对其后由音乐著作权协会转交来的有关《解放区的天》的使用费退回并附了说明。

人民法院认为,刘西林系《解放区的天》的作者(记谱作词),刘西林对《解放区的天》依法享有著作权。被告宁波出版社在其出版发行的《“七一”金曲》中使用了《解放区的天》,且误署名为“佚名词,陈志昂曲”,对刘西林的著作权造成了客观侵害。被告因自身原因致使署名错误的情况一直没有得到改正。故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被告北京新华图书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图书销售商,其在主观上没有共同过错,不应与出版商被告宁波出版社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承担停止销售的法律责任。依据《著作权法》第45条第1款第(六)项及第(八)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8条和第20条之第1款、《继承法》第10条和第25条、《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第一,被告宁波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未对《解放区的天》予以正确署名的《“七一”金曲》一书;第二,被告北京新华图书有限公司停止销售未对《解放区的天》予以正确署名的《“七一”金曲》一书;第三,被告宁波出版社向原告胡守云书面致歉;第四,被告宁波出版社赔偿原告胡守云350元。

本案中涉及作者的署名权问题。作者于自己的作品署上自己的名字既是自己成果的确认,也

是权利主张的依据。署名权所起到的就是确认作者的作用,一般情况下,它对于作者的其他权利有着一个先决作用。因此,署名权是作者的一个很重要的著作人身权。

所谓署名权是指作者在作品上表明身份的权利。署名权还隐含的包括了作者可以不在作品上表明自己的身份。如果作者不在作品上表明自己的身份,这种行为将导致以下一个后果出现:第一,作者的匿名并不代表作者放弃了其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这个时候一般需要承认代表制,即由出版或发表他作品的出版者代作者行使权利。第二,出版者不得侵犯作者这一匿名权利,不能透露其真实身份。第三,作者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公开自己的身份,在他公开自己的身份后,又可以充分而完全地行使其著作权。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侵犯的是作者署名权。是作者要表明身份的权利。对未给作者署名的事实,被告并无异议,只是认为在其在主观上并无过错,没有加害的故意,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认为在其出版《“七一”金曲》时参考的各种版本的歌曲集,对《解放区的天》不是未署名,就是署“佚名词,陈志昂曲”,当时确实不知道作词者为谁,谈不上知其名而不署或错误署名。但按照现行《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是要支付报酬的,被告宁波出版社即使编书时不知刘西林是《解放区的天》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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