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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次坞镇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释义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全面提高办学质量,根据《小学管理规程》、《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学生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学籍由教办审核、编制、管理,并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籍管理工作由教导处指定专人负责,与班主任建立责任制,设立学籍档案,严格管理,妥善保存。

二、入 学

第三条  我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及通知精神,招收年满6周岁(以每年的8月31日为界)的儿童免试入学,一般情况下,学校不得招收不适龄儿童入学。残疾适龄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同步实施义务教育,完成规定的年限教育,并适当放宽入学年限。学校应当满足在学区内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学校实行秋季招生。

第四条  新生注册后便取得学籍,编列学号。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电子管理系统。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副号,主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  副号的号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以每年义教卡编号通知为准)

第五条  学校的招生服务区域由次坞镇教育办公室划分确定。凡招收非服务区域的适龄儿童入学,教办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批准手续后方准其借读,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择校费。对借读生,同样建立正式的学籍,并负责向该生户口所在地学区或学校出具已入学证明。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好新生花名册,进入电子学籍统一管理,并上报教育局普教科。学生变动情况应于开学后一个月内由学校汇总报镇教育办公室、县教育局普教科,毕业时需经核对无误,方可升入初中、高中。

第七条  学校根据省教育厅要求为每个学生建立《浙江省义务教育登记卡》。义务教育登记卡不得出现生、籍分离或不符的现象。义务教育情况登记卡由班主任负责填写完整,填写应实事求是,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每学年期末结束前一周由教办教导处发放卡,由班主任填写交学校教导处,校教导处在结束前交教办教导处保管。

第八条  中、小学采用班级授课制,班级的组织形式为单式。学校规模应有利于教育教学,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便于管理,提高办学效益。

三、请 假

第九条 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到校上课,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周以内由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一周以上三个月以下由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并附医院诊断证明(加复印件二份)报教导处审批。

四、转 学

第十条  学生因家长调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负责审查。转学由教办主任审批,并按指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转出程序:(1)、镇内:由家长联系转入学校,联系好后,由转出学校出具镇内转学联系单,校长签字,教办主任签字同意,方可转学,同时到教办教导处登记;(2)镇外:一由家长联系转入学校,联系好后,由转出学校出具转学联系单,由校长签字,交教办主任签字,同意后至教办教导处开具转学联系单至将转入学校;二回收得到转入学校确认的转学联系单,存档备案;三发给转学证明书,并将义务教育情况登记卡、学生健康卡、学生评价手册等一起转出(保留复印件存档);四修改电子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转入程序(无正常手续学生学校一律不得接收学生):学校一确认转学联系单并返回;二接收转学证明书,及义务教育情况登记卡、学生健康卡、学生评价手册等;三编入相衔接的班级学习,并在义务教育卡中注明;四修改电子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十五天内办理。

五、休 学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市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无法继续学习的,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查证属实后,由所在在学校校长签字同意后,交教办主任审核同意后,报教育局普教科批准,并由教育局发给休学证明书。初中、小学毕业班的学生第二学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五条 初中、小学休学原则上以一学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经申请可延长休学时间。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不得到其他学校就读。

六、复 学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申请复学,复学时应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学习,并在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登记卡和学籍卡中注明复学时间。

第十七条  应防止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如有学生辍学,班主任应及时动员复学并向校长报告,由学校配合当地政府依法促其复学,并坚持学满规定年限。

七、 退 学

第十八条 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一律不办理退学手续。

八、 评 价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每个学生的成长档案,每学期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成长档案。

第二十条  对学生的评价,包括综合素质和学科学习业绩两个方面。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和学科学习业绩考核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的学科学习业绩考核,每学期只举行期末一次。

第二十二条  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科,应予以补考,补考可以多次,  以最好成绩记入学生成长档案。毕业班学生的补考时间,在学期结束前进行,其它年级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事先向学校教导处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

第二十四条  凡擅自缺考或作弊者,以不及格论处(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并根据其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给予批评教育。

九、升级、跳级、留级

第二十五条  小学在校生一学年升一级。

第二十六条  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予以跳级。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始时进行。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第二十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极个别学生确因学习困难,可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报告,经学校批准,予以留级。学校要将留级生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十、毕 业

第二十八条  对修完小学规定课程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由学校根据九年制义务教育之规定,直接送入相应的初中入学同时转出义务教育登记卡等。对修完初中规定课程的学生发给由省教厅统一式样、印制的毕业证书。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下一学段学习。

十一、奖 励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一定荣誉的,可按不同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第三十条 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较好发展且成绩突出的学生,应发给奖状。

十二、其 他

第三十一条  有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教师应深入了解情况,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有心理健康问题的学生应通过心理咨询,或申请有关部门进行诊断,及时加以调整或治疗。

第三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不将学生的不良行为记录入档。

第三十三条 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十、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OO六年二月一日始在本镇试行。未尽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学前教育参照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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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7: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