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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赤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遵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农业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
释义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现将《遵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农业自用舶舶安全管理的意见》(遵安办发〔2009〕3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遵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加强农业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

遵安办发〔2009〕36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自《遵义市人民政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即(39号令)颁布实施以来,由于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广大水上安全生产工作者及从业人员的共同努力,使我市水上安全生产工作有了长足的进步,各类事故大幅度下降,基本杜绝了人员死亡事故的发生,为经济建设安全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在农自用船管理及使用上还存在一些急待明确和解决的问题,特别是随着一大批电站水库建成蓄水,新增水域面积扩大,农民生产生活自用船舶大量增加,水上安全的隐患突现,为及时解决存在问题,消除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当前应下大力气抓好农自用船的安全管理。为此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水上安全生产工作,继续深入贯彻执行《遵义市人民政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和《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加大农自用船管理的力度,加强宣传教育与培训,进一步规范农自用船的建造管理与使用,健全农自用船管理制度。落实县、乡(镇)、村、组与船主的安全生产责任,解决农自用船管理所需的人员、经费和装备,加大执法查处力度。结合我市实际,各地应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加在7—10月期间,开展一次农自用船的全面清理整顿工作,有新增水域的单位,应作好新增水域农自用船的全面清理整顿工作,有新增水域的单位,应作好新增水域农自用船发展的调查规划,引导农民有计划、有目的、安全适用地投放和发展农自用船舶,坚决杜绝盲目无序发展,以免造成资金的浪费和新的安全隐患。

二、农业、交通、海事、安监、公安等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水上安全办公室应充分发挥牵头、领队、综合协调作用,帮助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全面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当前应重点帮助抓好乡(镇)船舶管理员和乡镇分管领导的业务培训;开展新增水域的规划发展调查;规范农自用船的检丈、登记、发证;规范农自用船舶标志标牌的制作和装订;设计适用型的农自用船型图纸供农户选择使用;培训落实规范的造船工(木)匠;对农自用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对船舶的用途进行准确定性,对“三无”船舶和低质量船舶进行取缔淘汰;让农自用船安全、规范、有序地运行和发展,为“三农”建设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

三、农自用船属乡(镇)船舶的范畴,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镇)船舶的主管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置或指定相关部门,配备专(兼)职乡镇船舶管理员,对乡(镇)船舶实施管理。

四、农自用船的建(改)造(购买)与管理

(一)造船工匠与图纸设计

1、乡(镇)船舶管理机构应就地物色推荐有一定技能的木匠作为当地的造船工匠,聘请海事船检工程技术人员对其进行造船工艺业务的培训指导。

2、乡(镇)船舶管理机构与海事部门,应根据不同水域的具体情况,设计几种不同规格的船型(图纸),向农户推荐、由农户自主选择建造使用。

3、有条件的乡(镇)应培育发展钢质造船厂。

(二)农户需要建(改)造、购买农自用船的注意事项:

1、向村(居)委组织和乡(镇)船舶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备案。

2、就地建(改)造木质船舶的,应选择当地船舶管理机构推荐的造船工匠和船舶设计图纸。

3、需要建(改)造钢质船舶或购买成品船舶,应选择有资质,有图纸资料,手续齐全的正规厂家及其生产的合格产品。

五、农自用船是农户(或邻水居民)用于农业生产或生活所需的家用水上交通工具,不具备营业性运输条件和资格,仅限于符合驾驶条件的家庭成员使用,严禁出租、转借、严禁营业性运输。根据其特殊的属性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农自用船的业务技术管理作如下要求:

(一)船舶总长在10米以下的农自用船,船主凭居住地村(居)组织证明,向乡(镇)人民政府船舶管理机构申请船舶登记入户。乡镇船舶管理机构对申请入户的农自用船进行检丈合格后,发给《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证书》。

(二)船舶总长在10米以上的农自用船,船主凭居住地村(居)组织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船舶管理机构签注意见后,向县级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登记入户,县级海事管理机构对申请入户的农自用船检验合格后发给船舶检验合格证书,但日常管理仍属乡(镇)人民政府。

(三)农自用船的基本技术条件应做到结构牢固,水密性能好,船型(长、宽、深)比例协调,随船工(属)具齐全有效。木质船舶材料不得有腐烂和缺损,灰缝不得有色裂、疏松、浸漏等缺陷。钢质船船壳板、甲板、主要构件及焊缝无损伤,裂缝、脱焊及严重腐(锈)蚀等缺陷。

(四)经检丈合格的农自用船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在船舶两外舷中部位置勘划一条长40公分,宽2.5公分的白色载重线。其载重线的核定标准为:

①船长在7米以下,航行于湖泊、水库的干舷为15厘米,航行于河溪的干舷为17厘米。

②船长在7米至10米,航行于湖泊、水库的干舷为17厘米,航行于河溪的干舷为21厘米。

2、应在船舶仓内醒目位置标明准载(乘)人数,用蓝底白字,每字及间隔不小于5厘米,其载(乘)员的核定标准为:

①船宽在1米以内,船长在7米以内的,核准载(乘)员1人(即除驾船人外,不准搭乘其它人员)。

②船宽在1米至1.2米,船长在8米以内的,核载2人(含驾船者)。

③船宽在1.2米以上,船长在10米以内的,核载3人(含驾船者)。

3、应在船舶仓内明显位置装订上船舶名称和号牌,其式样与汽车牌照相似,其规格为长30厘米,宽13厘米,材质为金属或塑胶,蓝底白字。用所在乡镇地名作为船名,加一“自”字表示自用船,用一横线作间隔,后面按船舶登记的顺序号、用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船舶编号,在同一块牌子上喷写出来,如:茅台自—001,即表示该船是茅台镇的1号农自用船。

4、应随船配置与航行水域相适应的梢、桨、蒿、揽绳、排水工具。按核定载(乘)员人数配足救生衣。

六、农自用船应每两年进行一次审验,对年审不合格的应责令船主进行维修,对失去维修价值的应强制报废,对报废船舶应收缴船名牌和船舶证书。

七、乡镇人民政府船舶管理机构对农自用船应每半年进行一次统计上报,相关数据资料分别上报县级农业、安监、海事等部门。

八、农自用船舶变卖、改变用途或主动报废,船主应及时向乡镇船舶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九、农自用船主及驾船人除应遵守船舶证书所规定的八条要求外,还应做到:

1、严禁超过航行区域行驶、严禁在水流速度大于3.5米/秒的水域中航行。

2、严禁装载牛、马、驴等大牲畜。

3、严禁装载危险化学品。

4、严禁超员、超载,严禁超长(不得超过船长1米),超宽(不得超过两舷各30厘米),超高(不得超过船平面以上50厘米)装载运行。

十、农自用船准驾与管理

(一)申办农自用船准驾条件是:

1、拥有农自用船的船主及家庭成员;

2、年满16岁至65岁;

3、身体健康,熟悉水性,掌握船舶操作的技能;

4、10米以下农自用船准驾资格申办由船主(或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村组签注意见,经乡(镇)培训合格,并在《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证书》船舶所有人姓名一栏逐一签注其家庭准驾人员姓名。

5、10米以上农自用船准驾登记受理,由县级海事机构负责。

(二)农自用船准驾人员的管理。

1、农自用船准驾人员随同农自用船一起,每两年进行一次审核。

2、如船主家庭成员发生变化,需要增减驾船人时,均应按程序申请办理。

十一、加强执法监督与管理

(一)《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对违反农自用船管理相关条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航行,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航行的,暂扣船舶。”遵义市人民政府39号令将我市农自用船管理监督的责权授予乡镇人民政府和农业主管部门,因此,农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法行使对农自用船的行政处罚权。应以县为单位依法统一制作执法文书,建立完善行政执法管理制度,尽快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二)对农自用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法律法规又无明确规定的,农业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以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形式予以解决,如船主有违反行为发生,按责任书事前约定,事后违约处理。

十二、事故的统计上报与调查处理

(一)农自用船发生事故,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

(二)农自用船发生的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组织开展调查处理。

(三)事故的统计上报以块为主,条块衔接。

十三、其它

船长:是指船舶纵中剖面船壳的最大长度

船宽:是指船舶中横剖面船壳的最大宽度

干舷:是指在船长中点处,从甲板线的上边缘向下量至载重线上边缘的垂直距离。

遵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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