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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赤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释义

(1998年4月6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赤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赤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市人大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二条 市人大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持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主持。

第三条 必要时,经主任确定或副主任提议,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可以列席主任会议。

第四条 市人大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主任会议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听取各方意见。主任会议集体研究的问题一经形成决定,全体组成人员自觉维护,不得违反。

第五要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和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1 、研究提出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建议议题,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日程和各项草案。

2 、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工和委员会初审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3 、指导和协调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4 、讨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5 、研究、组织各项视察活动,听取视察报告,并对代表视察工作中反映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 、研究、讨论部署召开赤水市人民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组织起草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草案)、专题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

7 、安排执法检查,并组织抽查、验收,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检查结果的汇报,并提出改进意见。

8 、检查对市人代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9 、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的议案和批评、建议、意见。

10 、研究并处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的重大问题。

11 、研究常务委员会和机关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12 、召开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人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情况,交换意见,转达民情民意,推动 “ 一府两院 ” 的工作。

13 、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事宜。

第六条 市人大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草案,由有关工作委员会或有关工作部门近规定时间提供草案文本或说明,由常务委员会审定。

市人大主任会议决定由有关工作委员会会议初审的议案,由有关工作委员会提出初审报告。

市人大主任会议决定不能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向提案人说明。

第七条 市人大主任会议的议题,由主任确定,也可委托副主任确定。

第八条 市人大主任会议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两天以前由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将开会时间,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主任会议成员。临时召开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

第十条 市人大主任会议应作好记录,每次会计诉记录,由主持人审阅后签字存档。必要时产生的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十一条 市人大主任会议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办理。

第十二条 市人大主任会议决定的问题,经主任同意,可以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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