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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赤水市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
释义

为加强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完善监督机制,根据有关党纪法规和《赤水市机关效能建设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效能告诫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的一种方式。

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但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应给予效能告诫。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诫勉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效能告诫;构成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对党委、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重大决策措施以及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扯皮推诿,落实不好的;

重大工作任务未按时完成的;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延误办事时限,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

工作作风生硬,态度蛮横粗暴,违反群众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刁难、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违反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的;

出现《中共赤水市委、赤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危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列举的违规行为的;

违反《赤水市机关效能建设暂行办法》第二章规定和其它失职、渎职行为,妨害机关效能建设的采用《市机关效能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报,乱收费或按规定收费后不服务的。

对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由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或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作出决定,制作《效能告诫书》。

实施效能告诫时,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或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应安排专人负责与被效能告诫的对象谈话,指出存在的问题,发给《效能告诫书》。

效能告诫材料应存入本单位或个人文书档案,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报上级效能办备案。

机关工作人员当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当年内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或合格)等次。

机关工作人员对受到的效能告诫有申辩的权利。机关工作人员对效能告诫处理不服的,可在收到《效能告诫书》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效能告诫书》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辩,也可向作出《效能告诫书》的上一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辩,本市内的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撤销效能告诫的决定,并给予书面答复,但申辩期间不停止原效能告诫的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司法机关,群团组织,履行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本办法由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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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6:5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