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赤水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
释义 |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和遵义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深入推进“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我市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黔府办发明电〔2008〕103号)和《遵义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市府明电13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执政理念,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遵义市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及“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促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时间和形式 (一)督查时间:2008年4月23日—8月1日。 (二)督查形式:督查行动由市安委办指导、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采取企业自查与部门督查相结合、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的方式进行。综合督查组由市政府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督查辖区内的所有乡、镇、办,专项督查组由市安委会各专业办牵头组成,负责督查各生产经营单位。同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确定督查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场所,其中综合督查组在督查区域内督查所有乡、镇、办,专项督查组对所属行业企业全部督查。 三、督查内容 (一)综合督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各级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省、遵义市和我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工作部署等情况;二是按赤府办发〔2008〕28号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制定,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特别是重大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三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分解落实情况;四是汛期除险加固、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五是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情况等。 (二)专项督查的主要内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水利、电力、农机、渔业船舶、特种设备、民爆物品行业(领域)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标准制订和贯彻执行情况,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四、组织领导和督查分工 (一)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市政府副市长袁晓春任组长,市政府副市长王茂才、汪洪林、王真文、刘朝丽、柯小勇任副组长,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第一责任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委办(市安监局),由李中秋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督查专项行动日常工作。 (二)督查分工。 综合督查组分工: 第一综合督查组:由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刘汉富任组长,市安监局副局长邹荣良任副组长,市政府督查室、市安监局、交通局、公安局派员参加。负责督查各乡、镇、办。 第二综合督查组:由市安监局局长李中秋任组长,市监察局唐从礼任副组长,市监察局、安监局派员参加。负责督查各专业办。 各行业专项督查组分工: 1、由市安监局牵头,会同市经贸局、市乡企局等部门,对煤矿进行专项督查。 2、由市安监局牵头,会同市国土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对金属和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进行专项督查。 3、由市安监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等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4、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市交通局、市农机局等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路面监控和各项措施、标志标牌等警示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5、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旅游局、市人劳社保局、市文体广电局等有关部门,对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隐患、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6、由市公安局负责对危爆物品安全进行专项督查。 7、由市交通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对道路、客运、水运企业、施工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设备等进行专项督查。 8、由市建设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居民自建房,包括城市燃气供应、供水、公路建设管理、道路、桥梁等重要基础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9、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同市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对电力行业,包括电网和供电企业及其生产企业、单位等各类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10、由市农机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对农机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11、由市畜牧局牵头,会同市交通局、市农业局等有关部门,对渔业、农用船舶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12、由市国土局牵头,会同市气象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等有关部门,对易受暴风、暴雨、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危险区域(点)、企业、单位和场所进行专项督查。 13、由市旅游局牵头,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参与对景区、景点、观光车等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14、由市林业局牵头,对林业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设备、林区索道等进行专项督查。 15、其他行业和领域也要立即组织开展相应的专项督查。 以上行业专项督查的具体内容由各牵头部门和单位制订并组织实施。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这次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任务,并与我市目前正在开展的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结合起来,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分管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职责,深入一线开展督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开展好本单位自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切实把这次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抓紧抓好。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确定督查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场所。督查工作要深入重点行业、企业和事故多发行业和区域,以明查暗访为主,采取查资料、查工作记录、查日常监管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等内容,严禁走过场、搞形式,确保督查工作取得实效。对督查不到位或走过场造成安全事故的,被市政府督查组明察暗访到仍有地方、部门和企业未开展督查行动及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的,要在全市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团结协作,形成安全生产工作齐抓共管合力。凡因领导不力、重视不够、推诿搪塞导致督查不落实的,要作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严格考核。 (四)各乡、镇、办和市直各督查牵头单位制订的专项实施方案于4月底前报市安委办备案,并于每月30日前将前一阶段的工作情况报市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安委办)。 (五)各生产经营单位于4月25日前将本单位自查实施方案报市安委办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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