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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承德市青年志愿者协会
释义

机构简介

承德市青年志愿者协会(Cheng De Young Volunteers Association,简称CDYVA)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服务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各界青年组成的全市性社会团体。协会是由全市青年志愿者组织和青年志愿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推动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提高青年整体素质,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作贡献。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承德市委和各级管理机关、承德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章程

承德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承德市青年志愿者协会(Cheng De Young Volunteers Association,简称CDYVA)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服务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各界青年组成的全市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市青年志愿者组织和青年志愿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推动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提高青年整体素质,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作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承德市委和各级管理机关、承德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设在承德团市委机关内。(承德市武烈路1号市委院内2号楼团市委宣传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青年志愿者工作的理论研究,总结推广经验。

(二)为城乡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三)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四)培养、发展、宣传青年志愿者,弘扬青年志愿服务事业行为,为志愿者服务社会、奉献爱心提供平台。

(五)规划、组织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全市各县区、各类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

(六)开展与省内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凡全市各类青年志愿者组织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的有志青年,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经理事会同意,个人会员可担任协会理事、常务理事。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六) 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理事会可接纳对本协会有杰出贡献的人士为荣誉会员。经理事会同意,荣誉会员可以担任荣誉理事。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理事会;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一次以上会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常务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市青年志愿者协会;

6.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为本会的领导核心,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协会的重要问题,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会长领导协会全面工作,副会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下设秘书处,在会长、常务副会长的直接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处理日常的事务。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处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制订和实施工作计划;

(三)招募和培训青年志愿者;

(四)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增(递)补和调整协会理事,并报常务理事会确认;

(五)受理事会委托,对外可代表承德市青年志愿者协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社会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局和共青团承德市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共青团承德市委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共青团承德市委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共青团承德市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券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共青团承德市委和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第一届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秘书处。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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