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正安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方案 |
释义 | 为进一步抓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切实整治违反《矿产资源法》的各类行为,促进矿产资源的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安排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整顿目的 通过治理整顿,全面取缔无证采矿、越界采矿、持勘查许可证或已废止的开采许可证进行非法采矿、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加强对探矿权人最低勘查投入的监督管理,切实解决圈而不探的现象;规范矿山企业炸材、电力供应管理关系。加大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纪人员,进一步推进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促进我县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任务 l、全面清理开采矿产资源的各级各类矿山企业,对持证矿山企业和无证矿山企业的基本情况登记造册。 2、依法取缔、查处无证开采、无证勘查等违法行为。 3、依法从严查处持证开采中的下列违法行为:证照、手续不齐全或不一致;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依法查处;经停产整顿仍不能达到标准的;机关干部参与办矿行为;违反其它相关规定的。 4、进一步开展原煤、铝土矿、铁矿、石灰岩、页岩等矿产采(探)矿权设置的清理。对设置探矿权的,要重点解决圈占资源问题;对设置采矿权的,加快调整矿山企业占用资源量与实际生产能力不配套的矿区范围,规范、整合国家规划矿区范围的已有中小型矿山。 5、积极探索矿权二级市场管理,规范矿权转让行为,依法打击非法转让。严禁炒作矿业权,切实维护矿业权市场秩序。 6、严格依法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及登记管理工作,扭转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管理的状况,全面制止和查处越界开采、越界勘查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圈而不探、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加强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管理。 7、全面清理省、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重点清理擅自增设审批环节、越权颁证、矿界重叠和批准范围与实际矿区不相符等情况。通过清理,纠正管理机关自身的不当行政行为。 8、建立健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体制。改进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征收率和管理水平。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成立正安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和督促。 1、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整顿和依法取缔无证采矿的组织领导、检查督促等工作。 2、国土资源局具体牵头狠抓落实,严格依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查处越界采矿、非法转让、以采代探、圈而不探、开采未经批准矿种等违法行为;严格发证程序和权限;加大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力度,确保足额征收和依法上缴;加大国土资源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及时将无证矿山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函告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加强矿区土地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擅自向无证矿山提供用地行为。 3、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干部的法制教育和廉政教育,对各部门和各乡镇的治理整顿工作进行全过程监察,认真清理机关干部参与办矿问题,对违反规定的、工作失察的要严肃查处。应追究党纪政纪和法纪责任的,依照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法生产经营的要依法查处,直至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矿山企业性质或法人代表发生变更的,应征求国土资源部门的意见,防止非法转让行为。 5、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矿山社会洽安的治理整顿,对涉及矿山的黑恶势力要严厉打击,决不手软;对无证采矿的要依法予以打击,性质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炸材管理,严禁向无证和违反法律法规的矿山企业供应炸材。 6、供电部门要积极参与治理整顿工作,严禁向无证和违反法律法规的矿山企业供电。 7、煤炭部门要严格执行《煤炭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己经关闭的煤矿死灰复燃,严禁非法采煤、私挖盗采等违法行为。对越界开采或破坏性开采煤炭资源的,要依法查处,直至注销或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同时函告国土资源部门。对持证矿山范围内的非法矿井进行清理取缔。 8、经贸、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对辖区矿山企业的开采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禁止开采未经批准的矿种、越界开采和破坏性开采。 9、交通、电力、水利、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就地采挖用于公益性事业采石场的管理,做到先备案后开采。异地开采用于公益性事业的采石场,要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10、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要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将限期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函告工商、国土资源、公安、供电等部门。 四、时间安排 全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从2005年4月10日到2005年11月30日结束,分以下五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5年4月10日一5月31日) l、成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方案。 2、召开治理整顿工作会议,传达学习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安排部署治理整顿工作。 3、宣传动员,让广大干部、群众和矿山企业进一步明确治理整顿的目的、重点、要求以及相关的政策措施,充分认识依法办矿、依法采矿的重要性,为治理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调查摸底阶段(2005年6月1日一6月30日) l、各乡镇要对本区域内已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无证矿山进行清理并登记注册。 2、企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管理矿山的基本情况,由国土资源部门核对持证矿山和无证矿山登记注册表,清理出应补办手续矿山及应取缔矿山名单。 3、清查己颁发的“两证”中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是否属于越权颁发的证件; (2)是否属于不符合规定程序或规定的资质条件而颁发的证件; (3)是否属于批准范围与实际开采范围不相符的证件; (4)是否属于矿权重叠的证件; (5)是否存在擅自增设审批环节行为; (6)是否存在圈而不探、以采代探的行为: (7)矿权是否发生了转让或承包; (8)是否有越界勘查或开采行为,勘查或开采的矿种是否发生了变化。 (三)整改阶段(2005年7月1日一8月31日) 1、对第二阶段清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若违法行为事实清楚的,要边清边治。对查出的无证采矿、无证勘查、越界采矿、越界勘查、持废止的采矿许可证或无效证件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非法采矿、非法转让矿业权、开采未经批准矿种、圈而不探等违法行为,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2、对清理出来的应补办手续的公益性事业采石场,符合开采条件的,完善有关手续;对于不符合开采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 3、对土地使用权人在其依法己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非法采矿或为非法采矿提供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查处。对于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大用于采矿活动而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的,一律不予审批。 4、在国家规划范围内的已有中小型矿山,资源枯竭的依法关闭;影响规划区整体规模开采布局的,限制扩大生产规模;开采劫模低于规划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的或不能纳入统一开发方案的,到期不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5、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对越权颁发证件的、不符合规定程序或规定的资质条件币颁发证件的、批准范围与矿区实际不相符的、矿权重叠的要依法可以注销或纠正。 7、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审批环节,要予以取缔或纠正。 8、矿山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就限期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基才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函告相关部门后,相关部门应及时依法收回习注销矿山证件,相关部门应立即停止供应炸材和电力。 (四)自查总结阶段(2005年9月1日一10月31日) 1、各乡镇、各部门对治理整改工作进行自查总结,查缺补漏防止反弹,巩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堪查开发秩序治理成果,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维护正常矿业秩序的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工作责任落实到乡(镇)及其相关部门,落实到村、组、矿山企业,责任到人。 3、加大巡查力度,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五)验收阶段(2005年11月1日一11月30日) 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部门及各乡镇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堪查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各部门及各乡镇在各个阶段的治理整顿中,要加强信息反馈,及时互通情况。将进展情况、典型经验及时以简报形式上报县治理整顿办公室,以便及时交流推广经验,促进治理整顿工作的健康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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