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城市基础设施管理体制 |
释义 | 城市基础设施管理体制,是在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在市政府其他工作部门的配合和区、县政府职能部门的分工协作下,改革和依靠城市基础设施的企、事业单位的经营和管理,发挥“人民城市人民建”的积极性,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综合效益的组织体制。 城市基础设施的管理机构,作为市政府的工作部门或附属机关,有四种类型: 1、综合机构 城市建设委员会的基本职能是: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城乡建设的政策和法律,制定本市城乡建设的法规、规章草案和文件;制订城市建设规划和住宅建设计划,参与制订国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审批基础设施的立项;负责制订工程建设的规范,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工程建设定额;筹集和管理城市建设资金;指导城建系统经济体制改革;负责建筑业、建材业的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指导并协调公用事业、市政工程、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和住宅建设等工作;指导并协调房地产管理;制订并推行村镇建设标准;指导城建系统的科技开发和人才培养;组织和协调基础设施的重大工程建设;组织城建系统的对外经贸工作;指导城建系统行风建设等。 2、专业机构 城市基础设施管理的专业机构有:公用事业管理局、市政工程管理局、环境保护局、园林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局等。它们也是市政府的工作部门,是市政府的负责城市基础设施某方面管理的职能机构,是市政府城市建设委员会的下级机关。 3、协调机构 城市基础设施管理的协调机构有:市政管理委员会、交通管理委员会等。 4、临时机构 临时机构的特征是:由市政府或它的职能部门授予有关权力;市政府有关的职能部门派负责人参加,具有协调有关部门工作的职能;工作人员从有关部门借调;工程完成或问题解决后,机构既被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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