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长治市专利资助和奖励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提高我市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扶持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促进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包括专利申请资助和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利推广实施资助资金实行“择优资助”的原则,主要资助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产业化程度高、符合省、市产业政策,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秀专利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实施。 第三条 专利奖励以鼓励为主。主要奖励优秀发明专利以及在专利组织、管理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专利资助和奖励资金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共同管理。 第五条 专利申请资助的范围主要包括专利申请费、专利申请代理费以及其它专利申请的有关费用。 第六条 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及高效节能技术、计算机技术、信息与通讯技术、生物技术、先进制造技术、精细化工技术、环保技术以及其他先进技术。 第七条 提出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市辖区内有固定住所的个人; (二)申报期前一年内已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 (三)专利申请权属和专利权属明确; (四)申请专利代理费资助的,必须是通过我省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 第八条 提出实施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研究和开发能力; (三)具有基本的科研、生产条件; (四)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资金; (五)申请资助的专利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第九条 专利申请代理费资助标准:发明专利每件不超过25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不超过12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不超过800元。低于此标准的,按实际缴费的金额资助。申请外国专利的,每件资助1至3万元。 第十条 确定专利实施资助项目后,项目资助标准根据项目实施技术含量及技术难易程度确定。 第十一条 被确定为国家、省、市级专利试点的企业,也分别予以资金资助。 第十二条 每年的第四季度为专利资助项目申报期。 第十三条 申请资助时,申请单位或个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长治市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和《长治市专利实施资助申请表》; (二)单位申请,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附复印件);个人申请,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薄(附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申请资助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附复印件); (三)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专利申请费用的缴费发票(附复印件)。若发票原件已入帐的,须提供发票复印件和单位开具的证明; (四)申请专利代理费资助的,须提交专利申请代理费缴费发票(附复印件)。若发票原件已入帐的,须提供发票复印件和单位开具的证明。 第十四条 专利申请权属或专利权属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和个人的须一同提出资助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凭证必须真实有效,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的,则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受理的申请资助项目进行审查,编制资助项目年度计划,经市科技局研究通过后,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七条 对积极开展专利工作、专利申请量较大的企业,每年进行一次表彰奖励。年申请10—20件,奖励1—3万元;20件以上,奖励2—5万元。 第十八条 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每年对我市上一年度授权专利进行一次评选活动,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秀专利进行表彰奖励。设立一等奖一项,奖金1-3万元;二等奖二项,每项奖金0.5-1万元;三等奖三项,每项奖金0.3-0.5万元。 第十九条 对在专利组织、管理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级政府部门,每年进行一次表彰奖励。设一等奖1名,奖金0.5-1万元;二等奖2名,奖金各0.3-0.5万元;三等奖3名,奖金各0.1-0.3万元。 第二十条 专利授权后,对发明人进行奖励,其奖金为:发明专利1000-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100-300元,外观设计专利50-100元。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对专利资助和奖励专项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将专利资助和奖励专项资金拨付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被批准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办理拨款手续。被资助的单位凭批准资助通知,并提交单位收款发票后,以转帐方式拨付;被资助的个人凭批准资助通知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每年年底须将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使用及专利奖励情况报告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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