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长治市环境保护局 |
释义 | 机构职责长治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辆等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环境破坏恢复工作;协助上级环保部门承担全市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县市区、各部门以及市内跨行政区域、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 组织全市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及国外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技术的引进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全市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规范化建设;承担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机构设置办公室 主要职责: ⑴、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等重大会议的组织安排,督促检查会议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 ⑵、承办局机关文件的制发工作;负责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资产管理,后勤服务、治安保卫和街道组织的各项社会活动等方面管 理工作。 ⑶、承办文电、信访、公众举报、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公务接待等项工作。 ⑷、负责机关、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资、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承办全市环保系统表彰和奖励工作;全市环保系统干部 岗位培训工作及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⑸、管理局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工作。 ⑹、推进环保系统行政管理体制规范化建设,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环境管理科 主要职责: ⑴、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法规、政策,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⑵、组织市管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负责环境保 护设施的“三同时”监督管理及竣工验收工作。 ⑶、承办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对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对放射性废物实施 安全监督、管理;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 ⑷、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 胜区、森林公园、水源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工业园区等环境保护工作。 ⑸、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保护;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综合治理科 主要职责: ⑴、负责全市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噪声以及机动车辆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⑵、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有毒有害废物经营许可、行政代执 行等环境管理制度,以及全市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组织编制市环境功能区划。 ⑶、监督实施国家或省环保部门制定的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与污染控制标准,参与环保设备和产品质量监督, 以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公害病调查工作。 ⑷、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审查污染治理方案,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实施监督、管理;指导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建设。 ⑸、审查和跟踪管理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出口许可工作;协助承办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指导和推动全市环境保护 产业发展。 ⑹、负责全市现有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的制定,实施对新建项目污染物允许总量的审核。 法制监理科 主要职责: ⑴、拟定全市环境保护规范化文件;开展环境保护政策研究;监督检查全市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 ⑵、组织对全市重大经济、技术政策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县、市、区,各部门以及市内跨行政区域,跨流域的重大 环境问题。 ⑶、调查处理由市管辖的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县、市、区之间环境污染纠纷。 ⑷、承办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负责全市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⑸、组织开展对全市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检查活动;组织全市环保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及执法证申领工 作。 ⑹、组织实施省、市长,市、县(区)长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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