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北京中医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北京中医协会2007年1月5日成立。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局长谢阳谷任第一届北京中医协会会长。 北京中医协会的工作是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行业规范、建立健全中医医疗质量评估体系、加强中医医师考试和注册管理等,推进首都中医事业的发展;积极开展调研,倾听行业呼声和建议,为政府进一步发展中医事业出谋划策;反映中医行业的意愿,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和谐有序的中医发展环境和中医医疗秩序,促进中医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此外,还在宣传、科技成果推广和应用、社区与农村卫生服务、专业培训、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加大力度,为北京中医全行业管理体制开创新局面。 北京中医协会成立了4个工作委员会和相应的办事机构,选举产生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副会长、会长。谢阳谷担任首届北京中医协会会长,曹洪欣、郑守曾、李俊德、杨明会、许树强、陈(言言)为副会长,朱桂荣为秘书长。 工作委员会根据《北京市中医协会》章程第四章第十四条关于设立相应工作委员会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一、性质与任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是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承办理事会交办的任务,负责开展有关活动。委员会不另外制定章程。主要职责是: 1、审议提请理事会讨论的与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重要报告或建议; 2、审议与提出本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规划和计划; 3、研究、指导、协调和落实与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业务工作,并提出建议; 4、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设置 1.工作委员会一般由11~13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秘书1人; 2.工作委员会的成员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其主任委员会从正、副会长、常务理事中聘任,副主任委员及委员从理事中聘任,委员亦可聘请会员担任; 3.为了加强工作联系,协会正、副秘书长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按分工参加相应的工作委员会。秘书由协会有关部门推荐1名人员担任; 4.工作委员会委员的任期同理事会。 三、与协会其他机构的关系 各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具体建议和意见,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由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委员会不直接领导协会办事机构的有关部室,也不对外行文。 四、有关工作委员会的职责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定,具体工作细则由各工作委员会自行制定,报协会备案。 专家委员会根据《北京中医协会章程》第四章第十四条关于设立相应工作委员会的规定,结合本会工作的实际情况,对专家委员会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 专家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 专家委员会是北京中医协会负责本领域学术工作的学术机构,接受理事会领导和有关工作委员会指导。 专家委员会名称为:北京中医协会XX委员会。 主要任务:根据协会的学术工作方针和总体计划,制定本委员会的专业发展规划;学术工作计划;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组织评议、审定相关学科的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掌握国内外科技动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承接有关部门委托的咨询工作;组织继续教育;举办学习班,推广新成就和新技术;发现和推荐优秀科技人才;联系科技人员,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沟通与有关专业学会之间的业务联系。 二、专家委员会的组建 1.根据协会业务工作的需要,组织相应的专家委员会,为突出协会的专业性,其专家委员会不宜过多,分工不宜过细; 2.专家委员会应由理事会理事担任主要负责人,其委员可从理事和会员中产生; 3.专家委员会人员组成由协会秘书处提出人选,征求个人意见后报常务理事会通过; 4.委员会的组成应体现学术上的权威性,委员人选应是政治可靠、学风正派、专业学术水平较高,学术上有成就,有威望、积极热心协会工作,有一定组织能力,并能参加实际工作者。 三、专家委员会的设置和换届 1.专家委员会任期同理事会; 2.专家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总数19~25人; 3.委员会选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秘书1人。主任委员原则上只任一届; 4.专家委员会换届改选办法参照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第3款规定。每次换届委员更新不少于1/3,55岁以下的委员比例不少于1/3,新增选委员最高年龄不超过60岁,连任委员年龄不超过70岁,委员连选连任不超过二届; 5.专家委员会委员由协会颁发证书; 6.专家委员会不设名誉职务; 7.专家委员会委员应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工作,按时参加委员会会议,认真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凡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委员会会议者,取消委员资格。 协会章程北京中医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北京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以下简称中医)协会,英文名称为:Beijing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Association,缩写为BJTCM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北京地区依法注册设置的中医(包括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行业单位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以及从事中医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北京中医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中医工作发展方针和政策,维护中医行业单位和中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管理,发挥行业服务、自律、协调、监督作用,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提高中医服务水平,为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注册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东城区美术馆后街小取灯胡同五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是: (一)团结和组织北京地区中医行业单位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以及中医工作者,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中医工作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协助北京市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首都中医事业的发展规划,向政府提供中医发展建设的建议; (二)依法维护中医行业单位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以及中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调查了解中医行业单位和中医行业队伍的现状、要求和愿望。营造和谐有序的中医发展环境,使中医行业发展和中医行业队伍建设,得到社会尊重、理解和支持; (三)加强中医行业管理和自律,协助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开展中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和相关评审工作。提高中医医疗服务水平,促进中医医疗机构相互之间的学习、交流; (四)受北京市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建立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考核体系,审查、认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加强中医执业医师规范化执业,提高中医行业队伍建设; (五)受北京市中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协助制订中医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中医科学技术研究和管理,促进中医科学技术的成果推荐和开发应用,配合政府推进首都中医事业的继承、创新与发展; (六)开展和推广中医适宜技术,帮助社区、农村基层的医疗机构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 (七)发挥协会特点和优势,开展中医药科普宣传和教育。开展多层次、多种形式的中医行业相关专业的培训、研讨活动; (八)组织开展国际和台港澳中医行业学术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加强本会与国内外其它行业协会及学术团体间的协作,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九)评选、表彰、奖励中医行业优秀单位,优秀中医工作者,优秀会员,优秀协会工作者,优秀科研成果,优秀学术著作、论文等项工作; (十)承办北京市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以及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资格: (一)单位会员:中医行业单位团体可申请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中医行业单位中,具备相应职称的中医工作者,可申请个人会员; (三)荣誉会员:对中医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的学者、专家、著名老中医以及其他学科和相关医药企业界的知名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有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本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会员的声誉; (四)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五)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l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理事、常务理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计划; (六)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八)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九)审议需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本会会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工作委员会成员,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 本监事会是协会内部监督机构,由三人组成,监事会人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协会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和团体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会员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制定财务收支制度,严格执行财务收支项目。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社团组织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经由理事会同意,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本会第一届全体会员大会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核定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北京中医协会”常务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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