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长沙市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释义 | 出处索 引 号:0000143490101038/2010-00517 统一登记号:CSCR-2010-04010 公开责任部门:市法制办 发文日期:2010-10-26 生效日期:2010-10-26 信息时效期:2015-10-26 名 称: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长教通〔2010〕190号长沙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教通〔2010〕190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普通中学: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巩固“普九”成果,发展普通高中教育,《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湘教发[2009]1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长沙市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长沙市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长沙市普通中学学生转学联系表》 二O一O年十月十五日 长沙市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建立正常的学校管理秩序,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学生学籍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由省教育厅统一管理,市教育局和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以下简称“四县(市)”]教育局负责审核和日常维护;城区初中学校(含区属、子弟和民办中学)学籍由市教育局统一管理,区教育局负责初审(含辖区内市属中学初中、子弟和民办学校初中)。四县(市)初中学校学籍由四县(市)教育局负责管理,报长沙市教育局统一备案。 第一章 招生、入学、学籍第三条 招生工作必须强化依法治教的观念,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及规定。 第四条 城区初级中学(含完全中学初中部)招生:升入公办初中按照“相对就近、免试入学、指标到校、微机派位”的方式进行;升入民办学校、子弟学校和公办寄宿制学校的初中按照“自愿报名、免试入学、限报一校、微机派位”的方式进行。四县(市)初级中学的招生按相对就近的方式进行。高级中学(含完全中学高中部)招生: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试,按德、智、体诸方面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方式入学。 第五条 初级中学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实施九年义务教育规范要求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协调指导下制定;高级中学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市、县(市)教育局统一下达招生计划。普通高中的办学规模,原则上完全中学的高中不得少于12个班,独立高中不得少于18个班。完全中学(含初中)、独立高中办学总规模不得超过60个班。班额不得超过55人。 第六条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注册,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的,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提出请假,如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高中学生取消入学资格;初中学生由学校报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入学。 第七条学校按照规定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录取入学的学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同时取得全市统一编制的学籍号。学生报到、注册时,应填写全市统一式样的学籍表和学生手册。 第八条 在就业当地持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教育阶段农民工子女入学,需持有“六证”(即:户口证、身份证、居住证、劳务合同或营业执照、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或租房合同、学籍证明),到住房所在区(县、市)教育局办理入学手续。接受农民工子女就读学校应在学生报到时存留学生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和家长联系电话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 学生学籍采用计算机管理。学校使用《长沙市市基础教育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管理软件,将学生资料按软件系统的要求输入计算机。初中学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连同各年级学生异动(包括转入、转出、休学、退学、复学,跳级、留级、死亡)名册和相关手续按辖区管理的原则报区(县、市)教育局初审(审核)备案。区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完相关资料,并在管理平台完成审核、上报后,统一携带学生异动证明报市教育局审核;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在初审相关资料并在管理平台完成审核后,报市教育局备案。四县(市)高中学校学籍异动由各县(市)教育局负责审核,城区高中学校学籍异动由市教育局负责审核。 第十条 学校新生注册的上报审核和各年级学生异动应在新学期开学后第三周内完成。城区各区教育局应在学校审核后根据市教育局的统一安排,统一携带学生异动证明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审核。城区初中新生注册统一由市教育局负责审核。 第十一条 学校不得招收已经毕业或结业的学生来校复读,也不得招收外校在籍学生来校寄读或借读。 第二章 转 学第十二条 学生不得任意转学。确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原因必须转学者,经批准后可以转学。 第十三条 转学的学生,经转入学校同意并开出接收证后,再向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开出转学证书,学生持转学证到转出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其中,跨省、跨市(州)转学的高中学生持转学证到转出省、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开具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有关科目成绩证明,经审后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 转入的学生要持转学证、学生手册,家长调动工作的调令或房屋搬迁证明、户口本(复印件)等先到转入地教育局审核后,方可在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转学学生在转出学校的档案材料由转出学校移交给转入学校。 第十五条 学校接收转入的学生,由校长决定。学校不得无故拒收正常转学的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办理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必要时,转入学校可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普通高中转学学生在办理以上手续的同时,一般还应由转入(出)学校按以下程序办理学生电子档案转移: 省内转学:由转入学校向转出学校核查学生信息并同意转入后,向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办理,经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从转出方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调入转学学生的基本电子信息,且在转入学校转入年级的最末一个学籍号之后依次递增新编学籍号分配给转入学生,并通知学校已转入;转出方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转出学生的记录上标识“转出”的异动记录,该生学籍号作为空号保留,不得再分配给其他学生。 省外转入学生:由转入学校录入转学学生基本信息,向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办理,且将转学学生基本电子信息提交至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转学程序且成绩属实,即在转入学校转入年级的最末一个学籍号之后依次递增新编学籍号给转入学生,并通知学校已转入。 由我省转入外省(市、区),按转入方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接收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学校和各类技校在籍学生转学;省级示范性高中不得接受非省级示范性高中学生转学。 第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转学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转学规定的情况应予以制止。学校应当保证所开具的学籍证明、学分修习情况完整、真实、有效。 第十九条 学生受处分期间、休学期间或毕业最后一个学期一般不予办理转学。 第二十条 转学手续一般在新学期开始前办理。 第三章 休学 复学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需持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并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如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休学者,需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并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休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患有严重传染病者,应安排休学。 学生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期三分之一,应劝其休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期满要求复学者,由学生本人或其家长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须持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证明,经学校批准,方可复学,并由学校上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休学期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学者,由学生本人和家长于休学期满之日起两个星期内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延续休学。高中学生休学期满未按时提出延续休学申请、办理延续休学手续的,视同自动退学。 高中阶段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对擅自离校一月以上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休(复)学学生在办理休(复)学手续时,所在学校须按以下程序办理学生电子档案转移: 休学学生所在学校向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办理,并由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该生的记录上标识“休学”的异动记录,且该生学籍号不得再分配给其他学生。 复学学生所在学校向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办理,并由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从复学学生所在学校调入复学学生的基本信息,在复入年级的最末一个学籍号之后依次递增新编学籍号给复学学生,并在该生的学籍异动记录上标识“复学”。 第四章 升级 留级 跳级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和健全升级、留级制度。 高中学生修满规定课程学分,德、智、体、美诸方面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升级;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可补修应修学分或留级,但每学年留级学生比例不得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2%。高三年级学生不得留级。 初中学生可跟班就读,直至毕业或结业。 第二十七条 高中学生留级一年仍达不到升级标准的,应予肄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德、智、体成绩特别优秀,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的,本人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跳级。 第二十九条 留级、跳级学生限于本校范围内,办理留级、跳级手续时,应由留级、跳级学生所在学校办理学生电子档案的年级转移,且在该生的记录上标识“留出”“跳出”及“留入”、“跳入”的异动记录,并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留出”、“跳出”学生学籍号不得再分配给其他学生;“留入”、“跳入”学生在留入、跳入年级最末一位学籍号之后依次递增分配新学籍号。 第五章 退 学第三十条 初中学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未学满规定年限不得中途退学。 第三十一条 高中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由学校批准,并报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统一式样的肄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高中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自动退学,不发给任何证书或证明。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逾期两周不来校复学或办理延续休学手续的。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节以上(按每天7节课计算)的。 3、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退学应由所在学校向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所属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该生的记录上标识“退学”的异动记录,且该生学籍号不得再分配给其他学生。 第六章 奖 惩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应予以奖励。 1、学校的奖励分单项奖(含优秀奖、优胜奖、各种积极分子)、“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省级优秀干部奖等。 2、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均表现突出者,可分别评为学校、县(市、区)、市、省“三好学生”,但上一级“三好学生”必须在下一级“三好学生”中评选。凡评为省、市两级“三好学生”者,分别发给统一制发的《三好学生证书》。 3、学生干部德、智、体全面发展,工作成绩突出者,可评为学校、县(市、区)、市、省级“优秀学生干部”。但上一级“优秀学生干部”必须在下一级“优秀学生干部”中评选,评为省、市两级“优秀学生干部”的,分别发给统一制发的《优秀学生干部证书》。 4、学生在思想、学习、工作、文体或劳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者,可评为单项奖。单项奖分优秀奖、优胜奖和各种积极分子。 5、校级以上奖励应记入学生档案、电子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三十五条 对于有错误的学生,要坚持耐心教育,做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批评或处分。学校处分学生前,应当听取学生及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申辩。 1、对于极少数有错误的学生,可视错误的情节、程度和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时间一般为半年)等处分;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影响特别坏的学生可勒命退学或开除学籍(初中学生除外)。 2、警告处分由教育主任批准;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由校长批准;留校察看必须经校务委员会或学校行政会(规模小的学校可开全体教师会议)研究决定;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由学校提出,区、县(市)教育局批准,报市教育局备案。 3、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进步的,应在一学期后一年以内撤销其处分。 4、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应放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退出,连同撤销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高中毕业生政审材料,应如实填写学生在高中阶段何时受何种处分及何时撤销处分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及撤销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 第三十七条 学生或学生家长对学校作出的奖励、处分或退学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学校正式通知两周内向学校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对学校重新处理仍不服的,可在接到正式通知1个月内向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七章 毕 业第三十八条 取得学籍,有统一学号的学生,在校学习期满,同时达到以下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合格、修满144个学分(其中必修学分116个学分,选修28个学分)、学业水平考试省级统考科目成绩各科及格(60分以上)、综合考查科目成绩各科及格(60分以上)且读满三年,初中学生:参加初中毕业会考各科成绩合格(含补考后各科成绩合格)、综合素质评价各维度合格。 第三十九条 高中毕(结、肄)业证书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格并监制。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高中毕(结、肄)业生信息网,以便查验毕业证书的真伪。初中毕业证书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编号、验印,学校颁发。 第四十条 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统一式样的结业证书。其中,凡因学业水平考试、考查科目成绩未达到毕业标准但修满规定修业年限者,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参加毕业补考。补考成绩合格者,可持结业证书和成绩合格证明到原发证学校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毕(结、肄)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办,只能由学校根据学生档案开具相应证明。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内所有的公、民办普通中学。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基础教育(普教)部门归口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长沙市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长沙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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