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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长沙大学生创业促进会
释义

促进会简介

长沙大学生创业促进会是为贯彻市委、市政府打造“创业之都”、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战略部署,进一步纵深推进全市大学生创业就业工作,吹响大学生在长创业集结号而专门成立的大学生创业组织。该会是由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的接受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长沙市创业办双重领导的公益性大学生创业组织。致力于帮助和扶持大学生把“创业梦想”转变为“创业行动”、把“创业项目”付诸于“创业实践”,努力成为大学生初创企业的“孵化器”,成为培养长沙青年企业家的“黄埔军校”。

促进会目标

培育一批创业大学生、组建一支导师队伍、形成一套帮带机制、整合一批创投资金、加强一个基地建设、构建一个“孵化”平台、打造一个创业论坛、选树一批创业典型。

促进会任务

开展培训、研讨、交流、竞赛、论坛等活动,帮助大学生提高创业能力和创业素质;培育、表彰、推荐、宣传优秀创业大学生典型,营造大学生创业成才良好氛围;帮助大学生创业者加强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校、工商企业、孵化基地、金融投资等单位的沟通联系和对接合作,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技术、资金、阵地等服务;反映大学生创业者的意愿和诉求,维护大学生创业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与各类大学生、青年创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促进会指导思想

长沙大学生创业促进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五中全会提出的“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精神,积极响应省委省政府的“四化两型”总战略和市委市政府打造“创业之都”、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号召,引导大学生增强创业意识、学习创业知识,组织大学生开展创业竞赛、增进创业交流、扶持大学生实体创业、实现创业成才做出贡献。

促进会会徽

内容方面

会徽中心部分为五星照耀下的字母创意变形,既是“创业”“c,y”,二字的首字拼音,又是“长沙”“c,s”,二字的首字拼音,还是“学生”(student)的英文首字母。五颗星代表党和政府对大学生创业关怀和大力支持,而大学生创业促进会的中文及英文缩写使得该会徽更具识别性。

色彩方面

蓝色是万鸟翱翔后的天空和千帆过尽后的大海的颜色,代表着沉静、智慧和胸怀广阔。字母创意变形和中文及英文缩写使用该颜色预示着蓝色所代表的寓意也是每个创业者们应具备的条件。红色是象征着吉祥,喜悦,激情,生命力的传统色彩,五颗红星和红色的圆环寓意着在党和政府的关怀帮助下,大学生们将带着满怀激情创业并最终收获成功的喜悦。

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长沙大学生创业促进会(英文译名为ChangshaCollegeStudents’Employment-PromotingOrganization缩写为CCEPO)。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是由长沙市从事大学生创业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联合性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打造“创业之都”、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号召,引导大学生励志创业,增进创业交流,扶持大学生实体创业,实现成功创业和体面劳动,努力构建一个学习型、商务型、创新性的大学生创业社团。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长沙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为长沙市岳麓区湖南师范大学生二里半公寓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培训、指导、交流、论坛等活动,帮助大学生提高创业能力和创业素质;

(二)培养、推荐、宣传优秀创业大学生典型,营造大学生创业成才的良好氛围;

(三)引导大学生创业者加强与政府部门、驻长高校、产业园区、孵化基地等单位的沟通和对接合作,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政策、法律、信息等服务;

(四)加强与各类大学生、青年创业组织和优秀企业之间的合作交流;

(五)承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创业办交办得其他业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生活,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社团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社团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管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0年12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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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3: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