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常德市国土资源学会 |
释义 | 学会简介常德市国土资源学会是常德市从事土地管理、地质矿产、测绘、土地评估以及相关工作专业单位、行管人员、技术人员和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并依法登记的专业性、学术性、非盈利性的法人社团组织,是发展我市国土资源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学会接受常德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德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学会挂靠常德市国土资源局 ,是湖南省土地学会、湖南省测绘学会,湖南省地质学会的团体会员。 机构设置根据理事会的决定,常德市国土资源学会的设置与内部分工明确如下: 一、专业委员会的设置 市国土资源学会是集土地、地质、测绘和土地评估四大专业为一体的学术团体,在学会机构设置上采取综合性与专业性相结合,共性与个性相统一,暂设置四个专业委员会。 1、土地资源专业委员会 2、矿产资源专业委员会 3、测绘专业委员会 4、土地评估专业委员会 二、秘书处、专业委员会职责 (一)学会秘书处职责 1、负责学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2、负责学会的对省学会,市科协、市民政局的联络工作; 3、负责学会的财务工作,联系发展会员,收缴会费,管理使用会费; 4、负责学会内部各专业委员会的协调工作及区、县、市学会衔接工作; 5、负责学会工作计划的安排与实施,并做好综合统计工作; 6、负责学会的网页栏目和学会刊物主办工作; 7、完成学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各专业委员会职责 1、制定本专业委员会学术活动或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与省、市本专业科技和管理专家联络,建立常德市国土资源科技人才库; 3、负责推荐本专业优秀人才、科技成果、专业动态和论文等信息,协助做好学会刊物和网络信息发布工作,各专业委员会每年负责出版一期国土资源学会专刊。 4、负责组织本专业各类学术调研和研讨,并协助做好本专业的科普和人员培训; 5、接受单位委托,组织有关专家对重点项目调研、规划设计、咨询及评估和验收; 6、反映本专业科技工作者和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7、承办学会交办的事项和其它工作。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学会名称:常德市国土资源学会,英文名称为The Land And Resources Society of Changde ,缩写:LRSC。 第二条 本学会是常德市从事土地管理、地质矿产、测绘、土地评估以及相关工作专业单位、行管人员、技术人员和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并依法登记的专业性、学术性、非盈利性的法人社团组织,是发展我市国土资源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学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服务、协调、监督、管理的原则。崇尚科学、尊重知识,竭力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为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国土资源工作者,围绕提高国土资源管理现代化水平,增强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的科技素养和专业能力,为社会主义的物资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常德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德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学会挂靠常德市国土资源局 ,是湖南省土地学会、湖南省测绘学会,湖南省地质学会的团体会员。 第五条本学会办公地址,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大楼内,邮编415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技术考察活动。 (二)接受单位委托,开展土地、地质、测绘管理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等科技咨询和科技服务活动,促进土地、地质、测绘管理科学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三)普及土地、地质、测绘管理科技技术知识,传授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开展对会员的知识更新,不断提高会员的学术和管理水平。 (四)编辑出版学会刊物,组织编写和翻译土地、地质、测绘管理科技书刊,根据需要举办各类培训班。 (五)建立国土资源学会网页(挂靠常德市国土资源局网站),通过网络开展学会活动。 (六)加强学会间的横向和纵向联系,开展和促进相互间的经验交流。 (七)向有关部门推荐科研成果和优秀人才,评奖优秀论文、科普作品,表彰奖励在学会各项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八)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凡从事土地及土地、地质、测绘、土地评估、科学技术及土地、地质、测绘管理有关的专业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承认本学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履行批准手续后成为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拥护国土资源学会章程。 (二)有意愿参加国土资源学会者 (三)个人会员,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1、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从事土地及土地评估、地质、测绘管理工作一年或大专学历毕业从事土地及土地评估、地质、测绘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 2、具有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土地评估师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学士学位及以上的土地、地质、测绘管理科技人员。 3、自学成才,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 4、热心和支持本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四)团体会员: 具有一定数量的本会会员,从事土地及土地评估、地质、测绘管理科研、教学、生产管理的行政、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本单位同意,经本会会员介绍;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学会工作者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学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或优惠取得本学会的学术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章程; (二)执行学会的决议,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三)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学术活动,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科普咨询等服务活动; (五)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的会籍管理及日常联系工作由学会办公室负责。会员调动工作时,应向本会转会籍。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视同退会。 第十三条 违反本学会章程者,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劝其退会或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审议和批准学会经费收支报告;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 (六)通过提案和建议;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类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分类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六)制定学会工作计划; (七)领导所属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八)总结学会工作,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九)推荐科技成果和优秀人才,评奖优秀学术论文; (十)审查和批准本会财务预决算,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表彰学会积极分子和先进集体。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即电话、视频会议)。 第二十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的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采取民主选举方式选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二名和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员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可推荐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并发给荣誉证书。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 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会议(即电话、视频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职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九条 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督促和检查各分支机构年度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挂靠单位及有关业务部门资助; (二)本学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单位和个人捐款; (四)会费;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单独列支,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学术交流、考察活动、重大课题调研、科学普及与宣传、出版发行会刊及有关资料、奖励先进和办公开支。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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