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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产业教授
释义

江苏产业教授选聘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更好地推进产学研合作,探索高校与企业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决定选聘一批科技企业家,到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授予权的普通本科高校担任江苏产业教授。

第二条 2010-2012年从省内企业选聘300名江苏产业教授,每年100名左右,推动企业与高校共建各类研发载体200个以上,联合开展科技项目600项以上,联合培养研究生600名以上。

第三条 江苏产业教授实行聘任制,按需设岗、公开选聘、择优聘任、合同管理,聘期三年。

第四条 江苏产业教授选聘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联合组织实施。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江苏产业教授职责

1.推动所在企业与高校共建企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企业研究生工作站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载体。

2.推动所在企业与高校联合开展科研项目研究。所在企业可专门设立科研项目,委托或协同高校进行科技攻关;推动所在企业与高校联合申报国家和省级科研项目。

3.推动所在企业承担高校科研成果中试放大和产业化基地建设,积极转化高科技创新成果。

4.参与高校学科团队建设,对提升本学科水平和支撑、引领产业发展提出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构想。

5.参与指导研究生,为高校举办专题讲座,推动所在企业成为高校教学和实习基地,创造条件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第六条 聘任高校职责

1.与江苏产业教授所在企业共建各类研发机构,引导和鼓励本校科研人员到企业创新创业。

2.与江苏产业教授所在企业合作开展科研项目攻关,并为其提供科研条件。推动高校与江苏产业教授所在企业联合申报国家和省级科研项目。

3.优先向江苏产业教授所在企业转化先进科技成果。

4.推行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双导师制”,安排江苏产业教授参与本校研究生指导工作。为江苏产业教授所在企业员工技术培训、继续教育等提供支持。推荐优秀毕业生到江苏产业教授所在企业工作。

第三章 聘任条件

第七条 担任江苏产业教授的科技企业家,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年龄不超过55周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千人计划”或江苏省“双创计划”资助人选。

2.企业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平台、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并具一定的销售规模和效益、主持或参与过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四章 选聘程序

第八条 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每年联合下达一次江苏产业教授聘任指标。有关高校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江苏产业教授岗位,并由江苏教育网、江苏人才工作网、江苏省科技厅网站统一发布。

第九条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科技局组织当地企业符合条件的人选申报(每人可申报2所高校)。各市科技局负责将所辖县(市、区)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经各市委组织部审核后报送省生产力促进中心项目受理中心。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对申报人员进行审核,符合江苏产业教授基本条件的择优推荐给有关高校。

第十条 有关高校对申报人员进行遴选,确定拟聘江苏产业教授名单,并报省教育厅。对填报2所高校的申报人员,两校人

事处应加强沟通协调。

第十一条 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共同审核拟聘江苏产业教授名单。对审核通过人员,发文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有关高校与江苏产业教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三条 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江苏产业教授”证书。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对江苏产业教授与聘任高校联合申报的科技项目和研发载体,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立项。

第十五条 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江苏产业教授申报省“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333工程”培养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 江苏产业教授实行聘期目标管理和考核评估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具体考核工作由聘任学校负责。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江苏产业教授,经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同意,由学校解除聘任合同。对不能履行职责的高校,不再安排江苏产业教授聘任指标。

第十七条 聘期结束时,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履行岗位职责取得突出成绩的江苏产业教授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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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0:1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