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北京音乐家协会 |
释义 | 百科名片北京音乐家协会 协会简介北京音乐家协会(简称北京音协)是中共北京市委领导下的,由北京音乐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成员。本会的英文译名是:BEIJING MUSICIAN’S ASSOCIATION,缩写为BMA。 北京音乐家协会的前身为北京市音乐舞蹈家协会,成立于1980年6月29日。歌唱家张权当选为主席 1983年7月22日至23日召开了北京市音乐家第一次代表大会,中国音乐家协会北京分会宣告成立,通过了协会章程,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作曲家卢肃当选为主席。 1988年10月18日至20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平谷盘峰宾馆召开,协会更名为北京市音乐家协会。音乐理论家厉声当选为主席。 1997年4月25日至27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在顺义宾馆召开。指挥家谭利华当选为主席。 2003年9月13日至15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在怀柔钟磬山庄宾馆召开,协会更名为北京音乐家协会。指挥家谭利华当选连任为主席。 北京音协实行驻会副主席兼秘书长负责制,驻会副主席兼秘书长负责安排、组织协会的所有日常工作,协会主席、其他副主席均为荣誉性职务。协会创建以来,在音乐表演、理论、创作、教育、社会音乐、民族音乐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北京音协现有会员1500人。理事会下设表演、理论、创作、教育、民族音乐、社会音乐、组织联络7个工作委员会及具有工作委员会性质的三个分支机构:北京音协钢琴基础教育分会、北京音协青少年爱乐乐团和北京音协少儿小提琴教育学会。 协会领导名誉主席:杜鸣心 顾 问: 王安国 方 堃 朱广星 李湘林 陈天戈 姚思源 主 席: 谭利华 副主席: 王次炤 王黎光 宋祖英 张维良 杨 青 孟新洋 驻会副主席:陈卫东 理 事: 马秋华 尹铁良 王 宁 王 华 王吉乐 王庆泉 王次炤 王英民 王宣德 王瑞璞 王黎光 关 序 刘 明 刘国超 安 瑞 祁德渊 佟 征 吴 迎 宋青松 宋祖英 张 朝 张 勤 张大龙 张开诚 张伯瑜 张维良 李 民 李 刚 李小峰 李方方 杜晓十 杨 青 沈一民 苏 贞 陈 光 陈 军 陈卫东 孟新洋 金兆钧 修 骏 赵 方 徐昌俊 海倩雯 郭建欣 常 明 曹德维 黄 河 董 华 谢嘉幸 谭利华 文艺成就第八届全国音乐作品评奖一等奖 (杜鸣心) 第35届里稚斯特国际交响乐作品比赛获特别奖 (苏聪) 第28届威尔第国际声乐比赛第三名 (邓小俊) 第34届帕格尼尼国际小提琴比赛第一名 (吕思清) 巴利梅纳国际音乐节获“史蒂文森”奖 (于苑青) 奥斯卡金像奖奥斯卡音乐奖 (曹群) 协会章程一、总 则第一条 北京音乐家协会(简称:北京音协,英文名称:BE IJING MUSICIAN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BJMA。)是中共北京市委领导下的由为首都音乐事业的发展做出一定成就的音乐家和其他人士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音乐家的桥梁和纽带,是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音乐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北京音协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首都的音乐家,为繁荣首都文艺事业,促进先进音乐文化的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广泛联系,按自身的特点开展会务活动。 二、任 务第四条 本会对为首都音乐事业的发展做出一定成就的音乐家和其他人士有联络、协调、服务、指导的职责。本会组织并鼓励会员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深入生活;组织广大会员进行音乐创作、音乐表演、音乐教育、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及人才培训等工作,提高会员的业务素质;本会关注并支持首都音乐教育事业,关注并支持群众音乐文化活动,通过各种方式适时予以指导。 第五条 本会促进并加强与各省市、自治区从事音乐工作的团体的联系和交流,增进同台、港、澳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音乐艺术团体的联系和往来,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艺术。 第六条 本会致力于国际文化交流,扩大友好往来,为世界文化的发展和各国人民的和平友谊做出贡献。 第七条 本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会 员第八条 凡户籍在北京的公民、驻京部队的军人(含武警)、长期生活基础在京的京外人士,在音乐创作、表演、理论、教育、编辑、乐器制造等领域有一定成就的音乐家及从事音乐组织工作的音乐活动家,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本会会员两人介绍,经主席团讨论批准即为本会会员。外省市、自治区会员入本会必须持有原协会退会证明。 第九条 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付的任务,按期交纳会费,凡年满七十岁以上且入会超过五年者可免交会费。会员在本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活动及对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条 本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因受法律制裁而丧失公民权者,经主席团通过停止或者取消其会籍。 四、组 织第十一条 本会的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权。理事会休会期间,由主席团代行职权。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下设若干艺术或工作委员会,分别开展各专业的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 理事会推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驻会副主席一人。理事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以上人员组成主席团。秘书长为协会驻会副主席当然候选人,经理事会通过后,正式任职。驻会副主席主持日常工作;在任期间,如遇退休或工作调动,其“驻会”职务由继任者接替,保留其副主席职务到任期届满,不再连任。 第十三条 本会设名誉职务,包括名誉主席等。名誉职务由理事会聘任。协会根据需要,必要时也可适当向社会招聘热心音乐事业者,参与协会管理工作。 五、其 他第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国家拨款;会员会费;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本会终止活动需要经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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