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财政支农周转金项管理试行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更为有效地促进农牧经济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管理的程序: 财政支农周转金的管理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要求立项的单位和的.部门必须根据财政体制和财务关系,以书面形式,逐级申请。谁立项谁负责,也可以委托下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负责。为了明确经济责任,立项单位要与项目承报或承包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定合同。项目管理程序的内容包括: 1、项目的选择、评估、论证、立项; 2、签定合同; 3、项目资金使用与建设情况的追踪反馈; 4、项目资金使用的检查与监督; 5、项目完工后的检查验收; 6、项目管理的奖惩; 7、扶持项目全过程的档案管理。 第三条 项目的选择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l、符合国家发展农村(牧区)经济和财政支援农业的有关方针、政策; 2、符合当地农村(牧区)经济和农业生产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 3、以效益定项目,以项目定资金; 4、具有相应的自有资金; 5、能够按期偿还。 第四条 项目申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l、项目申请书。内容包括: (1)项目背景材料,包括资源条件、交通运输条件、经济发展状况等; (2)项目建设区域、地点、内容及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周期; (3)项目建设的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 (4)主要措施; (5)项目效益预测; (6)组织领导。 2、承报单位对项目的评估论证材料(意见)。内容包括: (1)技术可行性; (2)财务可行性; (3)经济效益可行性。 第五条 项目执行情况反馈。 1、项目承报单位或执行单位,在实施项目的过程中,必须按季或半年如实填报反馈报告,向立项单位反馈项目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 2、反馈的内容包括: (1)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2)项目建设进度; (3)项目工程竣工报告; (4)项目效益。 第六条 项目检查验收。 1、由立项单位组织检查验收小组,若委托承报单位,根据立项单位和承报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及项目可行性报告的要求;对完成的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2、检查验收结束后,要向立项单位提出检查验收报告。 第七条 奖惩。对项目承报单位要根据完成合同协议情况,每年评比一次。对能够按照合同完成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未达到合同要求的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第八条 项目管理的支农周转金,都必须建立项目档案。具体内容包括: 1、财政支农周转金扶持项目申请书,可行性报告; 2、项目评估论证材料; 3、财政支农周转金借款合同书、公证书; 4、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反馈表; 5、项目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进度反馈表; 6、项目实施结果及项目工程竣工报告; 7、项目检查验收报告; 8、项目时效益情况。 第九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的项目档案要有专人管理,分门别类保存,以逐步形成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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