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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北京体育科学学会
释义

学会概况

一. 单位名称:北京体育科学学会

英文译名:BEIJING SPORT SCIENCE SOCIETY

英文缩写:BSSS

二. 联系方式:

单位通信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罗园146号

英文通信地址:

DongLuoYuanNo.146,FengTaiDistrict,Beijing

邮政编码;100075

三. 单位简介:

北京体育科学学会是北京市体育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发展体育科技事业的助手;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的专门学会。本会受北京市科协和北京市体育局的双重领导,接受中国体育科学学会的指导。

本会的宗旨是:团体组织全市广大体育科学技术工作者,倡导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在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社会道德风尚下,广泛开展体育科技活动,促进体育科技事业的发展和体育科技人才的成长,为增强人民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服务。

学会的主要工作任务是:组织开展国内、国际体育学术交流;接受委托承担某些课题研究工作;开展体育科普活动;开展与体育有关的各类咨询、培训活动;开展本市体育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和开发等工作;组织编辑出版体育科技书籍、期刊、科普读物、电子声响等信息资料,开展相关研究;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会活动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会员和学会专兼职工作人员;向有关部门反映体育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体育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对北京市重要的体育决策和体育科技政策进行咨询;对北京市各项体育事业发展进行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学会成立于1984年,现有会员495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领导机构,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学会有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学会挂靠在北京市体育科学研究所。学会下设十个专业委员会:运动训练学专业委员会、运动医学专业委员会、运动生物力学专业委员会、运动心理学专业委员会、体育信息专业委员会、体育理论专业委员会、学校体育专业委员会、体质研究专业委员会、体育仪器器材与计算机应用专业委员会、体育文史专业委员会。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北京体育科学学会,英文译名为 BEIJING SPORT SCIENCE SOCIETY,缩写为BSSS。

第二条 本会由北京市体育局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体组织全市广大体育科学技术工作者,倡导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在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社会道德风尚下,广泛开展体育科技活动,促进体育科技事业的发展和体育科技人才的成长,为增强人民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北京市体育局的领导,接受中国体育科学学会的指导,并接受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挂靠单位为北京市体育科学研究所。

第五条 本会办事机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罗园146号,邮编10007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主要业务工作:

(一)组织开展国内、国际体育学术交流活动;

(二)组织开展体育科普活动;

(三)组织开展与体育有关的各类咨询、培训活动;

(四)开展课题研究,组织成果鉴定等工作;

(五)开展本市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和开发等工作;

(六)组织编辑出版体育科技书籍、期刊、科普读物、电子声响等信息资料,开展相关研究;

(七)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会活动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会员和学会专兼职工作人员;

(八)向有关部门反映体育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体育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种类: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愿意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会员应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力: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领取有关资料的优先权、优惠权;

(三)对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自由退会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经提示后1年内仍未改变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通过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七)表彰、奖励先进;

(八)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1次。原则上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时,需经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挂靠单位同意后执行。提前或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任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成员的聘任;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其它职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时,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其成员由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分会主任委员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四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时,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学术上具有较高水平,在体育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秘书长为专、兼职人员。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或超过任职年龄的,由常务理事会提议,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挂靠单位批准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本市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二十四条 对本会工作做出重大贡献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称号或担任顾问及名誉职务,任期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机构的成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从事原工作、不能参与学会工作时,视情况,由秘书长提出更换建议,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执行。秘书长以上人员的更换经业务主管和挂靠单位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费来源 :

(一)行政主管单位拨款;

(二)会员会费;

(三)政府资助;

(四)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捐赠;

(六)赞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二十九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第二章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上,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在离任时必须办清交换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有关的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在接受捐赠、资助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同意后,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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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4:14:25